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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工商聯團體提案:培育商會調解組織 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人民政協網北京3月31日電(記者 吳志紅)我國有近2300萬家私營企業,5900多萬個體工商戶,及時有效化解這些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糾紛關乎企業生存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全國兩會期間,全國工商聯提交團體提案建議,積極培育商會調解組織、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提案認為,中央《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明確提出,要推動有條件的商會協會開展行業性專業性糾紛調解。《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強調,支持社會組織在創新社會治理、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發揮作用。
提案分析,商會是企業自愿組建、自籌經費、自我服務、自主管理的社會組織,在推進社會組織改革和中國特色商會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調解是商會固有職能,他們熟悉企業、熟知行業,化解糾紛具有天然優勢,且靈活高效、簡便快捷、保密性強、履行率高,將商會調解作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重要形式,有利于企業專心經營、健康發展。
提案指出,工商聯所屬商會是工商聯的基層組織和工作依托,是工商聯一切工作的主陣地,也是化解企業矛盾糾紛的主陣地。長期以來,工商聯秉持“商人糾紛商人解”理念,積極推進商會調解工作,商會調解規模、組織隊伍、社會影響力不斷擴大。
針對商會調解存在的制度不夠完善、發展不夠均衡、運行不夠順暢等問題,提案提出了建議。
一是綜治、民政等部門加強支持,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立法和政策落實,明確商會調解法律地位,將其作為獨立的糾紛解決方式,納入社會綜治工作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支持調解組織作為社會組織規范發展,成為化解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糾紛的主陣地和第一道防線。
二是整合社會力量,積極發揮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職能優勢,為商會調解提供專業化指引,促進商會調解與訴訟調解、人民調解、仲裁調解和勞動爭議調解的融合發展,降低糾紛化解成本,推動商會承接社會治理職能,促進調解組織社會化市場化健康發展。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工商聯 提案 商會 調解 糾紛 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