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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母牛頂傷致死 牛主人:要簽字就讓牛來簽
老孫將自家牛牽到法庭外
58歲的老吳,以放牛為生,養了8頭牛,如果沒有此次的意外,他應該還在田間放牛。
“肇事牛”的主人老孫,也是村里的養牛戶,家里養了4頭牛,發生這樣的事情,他不愿承認、也無法接受飼養了多年的牛居然傷人。
因為牛傷人,老吳一家將老孫一家告上了法庭,近日,建德法院審理了這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放牛吃草期間,牛傷了人
警方:老吳是被牛撞擊失血過多死亡
據牛的主人老孫回憶,當天上午6點多,他和往常一樣,將自家的成年母牛、半成年的公牛和一頭小母牛牽到離家不遠處的田間吃草,并將其中的公牛拴在田邊。后老孫離開去別處干活,在當天下午四點多,他將牛從田間牽回家。
而牛傷人的事情,就發生在老孫將牛放在田間吃草期間。
據村民李女士的回憶,當天下午她從事發地點附近經過時,聽到了求救聲。“我走近后,發現是同村的老吳,此時他身上已經多處受傷,大腿流血不止。我馬上去通知了老吳的家人。”
老吳告訴家人說,自己是被同村老孫的牛頂傷。盡管家人在第一時間叫了救護車,但是依舊沒能救回老吳,他在當晚搶救無效身亡。
公安機關隨即展開調查,在老孫養的成年母牛腿上和腳上發現了血跡,并與老吳的血跡吻合。同時,通過毒物和病理學檢驗,排除其他能引起老吳死亡的可能性。由此,警方證實,老吳是被老孫飼養的成年母牛撞擊,導致失血過多而死亡。
老孫:無法接受牛撞傷人致死的事實
他將“肇事牛”牽來法庭證明它很溫順
近日,建德法院對該案進行了第一次審理。
開庭審理前,還有這樣一個小插曲:61歲的老孫不會說普通話,法律知識更無從談起,所以承辦法官建議他,委托略懂法律程序又會說普通話的弟弟作為代理人打官司。但在辦理委托手續時,老孫卻拒絕簽字,還說:“要簽字就讓牛來簽。”
后法官向老孫耐心解釋和勸說:委托你弟弟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并不會侵害你的權利,老孫終于同意辦理委托手續。
庭審時,老吳家人請的律師出具了法院從公安機關調取的詢問筆錄、醫院的診斷證明書以及司法鑒定中心的DNA鑒定書,證明老孫沒將牛拴住,老吳的傷為外力所致,老吳因外傷致失血過多而死亡的原因,以及水牛攻擊老吳的事實。
但對于上述證據,老孫一方都不認可。當法官詢問老孫是否有證據時,老孫堅稱:“牛就是證據。”他也將母牛牽到法庭門口,要求法官及老吳一方去看看牛,目的是為了證明自己飼養的牛很溫順,不會傷人。
為了使判決更合乎民意,在當天的審判中,法院邀請了15名當地的人民調解員旁聽庭審,并發放問卷表,征詢對案件事實認定、賠償責任、賠償比例等意見、建議。
15人均認為,老孫應承擔部分責任。其中1人認為被告應該承擔20%的責任,9人認為被告應該承擔70—80%的責任,其余人員未給出具體意見。部分人民調解員在休庭期間,參與了對雙方的調解工作,眾人合力將與老吳代理律師一言不合要離開法庭的被告孫某及其弟勸回。
本案承辦法官指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案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老孫不能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除非老孫能夠舉證證明,老吳對事故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然,他無法推脫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條例,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相關條例也指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老孫若要免除或減輕責任,應當對老吳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且過錯的程度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本案中,老吳和老孫是同村人,家庭條件都不是很好,案件判決并不難,但承辦法官還在多方做工作,希望能調解處理該糾紛。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男子 被母牛頂傷 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