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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無法證明丈夫欠款是賭資 夫妻被判共還54萬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公布相關補充規定,重點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沈陽有一起這樣的案例:因丈夫借款沒還,沈陽一名婦女被債主一并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償還,但由于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借款為賭資,最終被判定為夫妻債務,共同承擔。
妻無法證明丈夫借款為賭資
2014年4月,鄭女士將吳先生夫妻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借款。鄭女士稱,吳先生從2010年開始陸續向自己借款,經雙方核實共借了54萬元。吳先生給鄭女士寫了欠條,但一直沒有還。
吳先生表示借款只有10萬元,已經還了3.6萬元,尚欠6.4萬元,不存在54萬元之說。吳先生妻子表示,鄭女士的借款是丈夫在回老家探親時在賭場借款,屬于賭資,而且還是高利貸,不應受法律保護。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吳先生夫妻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該借款屬于賭資,也不能證明只存在借款10萬元的事實,因此應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吳先生妻子不服提起上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關于借款是否用于賭博等非法活動及出借人是否明知,應由借款人承擔舉證責任。吳先生夫妻雖提供吳先生因賭博被行政處罰的證據,但該證據不能證明其將涉案所借款項用于非法活動及鄭女士對此明知,因此應承擔不利的后果。因此,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虛假及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24條”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以來,夫妻一方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無法清償的債務,個別法院的法官在判決中界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2月28日,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要求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除法定事由外,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庭審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以保證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對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懲處。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在案件審理中,對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不予法律保護;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于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后用于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不予支持。
沈陽晚報、沈陽網主任記者 王立軍
編輯:梁霄
關鍵詞:妻子 證明 丈夫 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