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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 交通部回應
中新網2月24日電 實際工作當中怎么去確定或者判定什么情況屬于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副局長孫永紅今日詳細列舉了十種情況。
24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將聯合舉行專題新聞發布會,介紹《關于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
有記者問:我注意到這次的合作備忘錄是對于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實際工作當中怎么去確定或者判定這些對象屬于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的?
孫永紅回答,初步界定了十種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的行為和當事人:
(一)貨運車輛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
(二)貨運車輛駕駛人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
(三)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擅自改裝機動車,情節嚴重,被吊銷經營許可的;
(五)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或者1年內被給予3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超限運輸行政許可,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七)超限超載運輸車輛駕駛人、源頭單位、大件運輸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八)因堵塞交通、強行沖卡、暴力抗法、破壞相關設施設備,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九)因違法超限超載造成重大責任事故且負同等責任以上的;
(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傷害的。
孫永紅指出,目前初步界定了這十種情況,將會根據下一步交通部治超工作的總體進展,可能在界定上還會有些動態的調整,將來嚴重違法失信行為逐漸減少,治超工作收到比較好的效果之后,可能在聯合懲戒的情形界定上會有變化。
編輯:楊嵐
關鍵詞:運輸 超限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