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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與法律關系的科學邏輯
黨規黨紀(以下簡稱黨紀)是黨的準則,法律則為治國的手段。關于黨紀與法律的關系,一直存在一些不同的聲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確立和形成了新時期紀、法關系的新格局。黨紀納入法治體系,既給黨依法執政帶來了新挑戰,也面臨紀、法銜接和協調等問題。黨紀與法律固然存在區別,但兩者之間更存在著一種必然的和緊密的邏輯關系。
紀法一致、紀法并行:黨紀與法律的相互性
正確把握黨紀與法律的關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這一基本立場不動搖。堅持黨的領導,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和堅持黨的領導的根本制度,基于此,黨紀與法律是并行不悖和最終目的一致的制度性規范。黨紀與法律都是貫徹實施憲法的基本規范,是依法治國的基本依據。因此,不能只強調一方,而否定另一方,兩者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
黨紀推動法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充分發揮黨紀對法律的保障作用。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黨將黨紀作為提高黨執政能力的規范性文件,是國家治理理念的組織化表達,它為實現依法治國提供了組織紀律上的保證。黨紀雖然作為黨內規范,約束黨自身的行為,但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具有統一性和一致性,黨紀以執政黨的地位具有強大的推動力與“輻射效應”。顯然,黨紀不僅規范黨的內部行為,更是使法律得到切實有效執行的有力保障。
法律促進治黨。法治強調法律在治國理政中的作用。由于共產黨是執政黨,因此要推進法治,必然要求從嚴治黨,二者是一致的。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公報再次強調,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相統一。法治的本質在于依法治權,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法治的推進可以促使權力清單法律化、權力運行法律化,消除權力設租、尋租,讓權力始終在法治狀態下良性運行。法律更能促使權力后果法律化,促使各級各類機關建立健全糾錯問責、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機制和程序,避免權力任意與濫用。在法治推動下,從嚴治黨成為一種必然,從嚴治黨又必然推動黨紀的制度化與法制化,從而使黨的組織程序運行規范,黨的肌體更加健康。
紀在法前、紀嚴于法:黨紀與法律的互補性
黨紀與法律均是從嚴治黨、反腐倡廉的重要依據和保證。習近平同志強調,“要把紀律建設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只有堅持紀在法前、紀嚴于法,才能突出黨員干部區別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責任,喚醒黨員干部的黨規黨紀意識,從而促使其以更高標準、更嚴要求履行職責,抵御權力被濫用、法律被踐踏的危險。紀嚴于法,是指違反紀律被處罰的標準要嚴于法律,黨員受黨紀約束的強制力要嚴于法律,即使黨員犯罪情節輕微,沒有受到司法機關刑事追究的,也應當受到黨紀處分。黨紀、法律一前一后,才能避免更多的違法犯罪現象的發生和“大老虎”的出現。
鐵律在前。黨的紀律是全黨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嚴格遵守和堅決維護黨紀是對每一個黨員干部的基本要求。紀嚴于法,就要把紀律挺在前面,用鐵的紀律從嚴治黨,使黨員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十八屆六中全會指出,“紀律嚴明是全黨統一意志、統一行動、步調一致前進的重要保障”。從嚴治黨,最根本的就是要使黨組織和黨員干部按照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和各項規定辦事。要將紀律挺在前面,既要讓黨紀扎緊制度的籠子,又要使黨紀成為“帶電的高壓線”,誰觸碰,就懲罰誰,防止出現“破窗效應”。對隨意變通、惡意規避、無視紀律者,對于踩“紅線”、越“底線”、闖“雷區”者,要零容忍。
法為后盾。紀嚴于法,還要發揮法律是紀律的保障和后盾作用。加強紀律建設,必定要反腐敗。腐敗是破壞黨紀、法律的罪魁禍首。反腐敗,離不開用法治方式和思維治官、治權,約束權力的行使。加大對腐敗行為的懲治力度,也離不開最終發揮法律懲治威懾腐敗的終結作用。毫不動搖地嚴懲各種腐敗行為,就決不能“法外施恩”“法不責眾”。法律以其穩定性、普遍性、規范性和原則性特點,不僅通過嚴格實施獲得社會的普遍認同和遵守,而且通過嚴厲懲處,為反腐敗樹立了標桿和鏡子,確保嚴肅性和權威性。
紀法分開、紀法銜接:黨紀與法律的協調性
黨紀體現黨的理想信念與宗旨,是共產黨員的底線;法律體現國家意志,是全體公民的底線。兩者在制定機構、調整范圍、處罰方式、效力等級等方面存在不同。因此,違紀不一定違法,但違法必定違紀,黨紀與法律不能混淆。把黨紀和法律分開,并非意味著把黨紀和法律機械地割裂開來,實質上是強調紀嚴于法、紀法銜接。紀法分開,要求黨紀與法律不能界限模糊,應當各司其職。凡是違反黨紀的,歸紀檢處置;凡是違反法律的,歸司法裁判;同時違紀和違法的,給予雙重處罰。要堅決杜絕以黨紀處分代替法律制裁,堅持紀在法前、紀法分開、紀嚴于法。
彌合黨紀與法律間的空隙。面對不斷變化的反腐形勢,僅僅通過修改、制定法律,往往存在力不從心、打擊不力的局面。還應及時完善黨內法規,實現黨紀與法律規定的前后銜接,形成嚴懲腐敗的“天網”。加強黨紀與法律的制度建設,必須堅持問題導向,體現制度規范的科學性和針對性。既要注意黨紀與法律不相抵觸,也要注意黨紀與法律相互銜接,提升黨紀與法律功能的整體效應。在監督體制機制的銜接上,十八屆六中全會對建立健全黨內監督體系作出了明確的頂層設計。目前,監察委員會的改革正在依法進行試點,以此把黨內監督的不足,通過國家監察的方式同法律監督、司法監督等協調起來,形成黨內監督與國家監督的無縫對接。
科學區分違紀與犯罪的界限。習近平同志提出,要“培養造就一支具有鐵一般信仰、鐵一般信念、鐵一般紀律、鐵一般擔當的干部隊伍”。鐵一般的制度,才能形成鐵一般的紀律,才能造就鐵一般的隊伍。加強紀律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要建設鐵一般的隊伍,就要從嚴懲處腐敗分子。嚴懲腐敗,需要科學區分違紀與犯罪的界限,科學規范違紀數額與犯罪數額認定的統一性和法律性。既要量化黨規黨紀,提高違紀成本,又要科學界定違紀成本和違法成本的關系,避免違紀成本過低,導致出現大量違紀的行為和現象的發生,不利于黨的權威和從嚴治黨。因此,黨紀與法律必須就違紀違法成本,進行統一和銜接,以此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敗機制。
(作者單位:湖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湘潭大學基地)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黨紀 法律 法治 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