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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信任不能代替監督
黨組織選任干部,體現了黨的信任、人民群眾的重托。每一名黨員干部都應該珍惜這份信任,把為黨和人民事業無私奉獻作為人生的最高追求。黨員干部的成長,離不開信任,更離不開監督。《條例》把“信任不能代替監督”作為重要原則,有針對性地設計監督制度,體現了監督和信任的有機統一。具體從以下3個方面理解。
增強監督意識。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條例》指出:“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這就告訴我們,黨內監督面向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我們黨是執政黨,領導干部手中掌握著或大或小的權力,面臨著形形色色的誘惑,往往會成為被“圍獵”的對象,如果不加強監督,就很容易出問題。一些領導干部走上違紀違法道路,有理想信念動搖、紀律意識淡薄的原因,也有日常管理監督不力的原因。信任不是不要監督,監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教育培養一名領導干部不容易,加強黨風廉潔建設,加強對干部的監督,是對干部的愛護。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要充分認識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監督意識,不斷提高履行監督責任和自覺接受監督的責任感和自覺性。
完善監督制度。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最重要的是靠制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條例》針對黨內監督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著眼于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規定了巡視巡察、組織生活、黨內談話、考察考核、述責述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等監督制度。比如,針對黨內監督系統性、經常性、有效性不夠的問題,要求“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針對履行主體責任缺乏硬性規定的問題,規定“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針對監督發現問題糾正整改剛性約束不足的問題,強調“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到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加強對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黨組織要進一步細化完善、嚴格執行黨內監督各項制度,防止“破窗效應”,促使黨的領導干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加大監督力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管”和“治”都包含監督。《條例》指出,“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黨組織對黨員干部要政治上激勵、思想上關心、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關懷,讓他們安心安身安業,同時又不能放手不管、疏于監督。在全面從嚴治黨形勢下,要不折不扣落實《條例》,不斷加大監督力度,在嚴管中體現厚愛。要強化日常監督,既抓“八小時之內”,又抓“八小時之外”,及時了解黨員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抓早抓小、抓常抓長,擰緊管黨治黨的螺絲。要抓好事前和事中監督,落實《條例》關于“上級黨組織特別是其主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平時多過問、多提醒”、紀律檢查機關“嚴把干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潔意見回復’關”等規定,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把隱患清除于未生之時。要消除監督盲區,推進巡視和派駐監督全覆蓋,使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關鍵崗位領導干部都能受到嚴格監督。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黨內監督 信任 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