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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有去無回:“投資騙局”背后隱情重重
【導讀】眾多消費者反映自己給一家公司投了錢,承諾一段時間后返還本金和收益,結果不僅沒有收益,連本金都難拿回。公司負責人卻回應這件事與他們沒有關系,自己也是受害者。《天天315》本期聚焦:“投資騙局”背后的隱情。
央廣網北京1月16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眾多消費者反映自己給一家公司投了錢,承諾一段時間后返還本金和收益,結果現在不僅沒有拿回錢,連公司都“消失”了。記者調查發現,所謂“投資騙局”背后另有隱情。
山東的徐女士告訴記者,去年11月一位朋友向她介紹了青島利德有限公司,勸她在這家公司投資、購買產品,一段時間之后會得到分紅,如果能成為會員每天都會有一定的收益,還可以免費使用公司的產品。徐女士參觀了這家公司的廠房和辦公地點之后,覺得是個不錯的投資方式,就投入了兩萬多元。沒想到的是,到目前為止,徐女士再也沒有收到過任何收益,公司的負責人也“消失”了。
徐女士說:“讓我們看的是那個廠子。我們入的時候他給我們說得很好,我們投資,到時候給我們產品,然后給我們分紅,再慢慢變成會員,每天給我們返多少錢,產品讓我們免費喝,意思是做‘活廣告’”。結果我們投了錢到現在一分錢見不著,產品沒有,錢沒了,人也沒了。說是每個星期五提現,下周一就到賬,我11月份入的,去了好幾回了,最后干脆系統都沒有了。”
徐女士介紹,自己是看過了公司辦公地點之后才敢投的資,因為是朋友介紹的,朋友也投了很多錢,當時自己也沒有過多警惕,甚至連投資協議、收據之類的書面證據都沒有,也沒有見過這家公司的負責人。而現在一直沒有看到收益和本錢,公司的提現平臺無法使用,負責人也拒絕出面,徐女士和朋友都成了受害者。
和徐女士有同樣經歷的還有山東的何女士。據何女士的丈夫透露,開始是朋友介紹給他們一款有“保健功能”的產品,買產品的錢就相當于投了資,等成為會員之后還會收到30%的收益,要是能拉來自己的家人朋友投資成為會員還能獲得更多的收益,也就是剛才徐女士所說的“給公司做活廣告”。當時對方承諾絕對不會賠錢,每周都會獲得收益。何女士和丈夫投了5800元之后也是一直沒有收益,而且拿回來的產品看上去也不像是正規廠家生產的,不敢吃。
何女士丈夫說:“當時買產品是因為他說這個產品給我們治什么什么病,結果我們就相信了。他讓交多少錢,吃到一定程度,給我們返30%的利,每周都返。我們投了5800塊錢,說是每周都返款,結果我們一兩個月也沒見著返錢,產品也不給我們拿。我們要了以后,發現這個產品好像不太像正規廠家的,不敢吃,最后發現人也沒了,什么都找不到了。”
徐女士給記者發來的信息顯示,受害者來自河北、山東、重慶、福建等全國各地,平均每人的投資金額少的有兩千多元,多的則有數萬元,涉案金額巨大。值得注意的是,他們幾乎都是通過熟人朋友了解到的投資項目和產品。出于對熟人朋友的信任,有的受害者沒有見過公司的負責人就決定投資,在交完錢之后甚至連相關的書面協議、收據都沒有。
記者通過各種方式聯系到當事人所說的“青島利德有限公司”的負責人,負責人卻說消費者當時參觀的確實是他們的廠房,但他們投的錢卻一分都沒有到他們公司的賬戶上,整個集資過程和他們“利德健康科技(青島)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而是和另外一個叫李偉的人有關。這個李偉和利德公司是什么關系呢?
根據這位負責人的說法,原來,去年6月,利德公司的負責人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一位叫李偉的人,他想做經銷商,賣公司的產品,并與公司簽了相關合作協議。9月份李偉想借公司的名義繼續進行一些銷售活動,但被公司拒絕。于是李偉就自己注冊了一個公司,名叫“青島利德健康飲品銷售有限公司”,有自己獨立的法人、財務。而對于眾多消費者投的錢,這位負責人表示和利德公司沒有任何關系,都進了李偉成立的公司賬戶,而利德公司現在也成了此事的受害者。
利德公司負責人說:“一個朋友介紹的,說是一個叫李偉的人過來跟我們談合作,要給我們賣產品,說是一年給我賣多少萬,讓我們提供一個一樓的辦公室。都是朋友介紹,覺得這個事情也可以。然后我們簽合同,讓提供他的身份證,發現他這個人不叫李偉,叫張利民,我們就簽了一個合作銷售框架協議。做到9月份,他想以我們利德名義來做,我們堅決不同意,然后他就成立了一個公司在外面,隔我們公司不遠,又租了一個辦公樓,成立了一個公司,叫青島利德健康飲品銷售有限公司。剛開始11月份他發貨特別多,來參觀的人員也非常多,我們一看發貨錢沒收回來,我們就停止發貨了。到12月7、8號陸陸續續就有人來找了,說是貨沒拿到,聯系不上人了。我們也聯系不上他,他現在欠我們450萬的貨款,我們也是一個受害者。我們到派出所報了案,已經立了,立了個傳銷案。”
這位負責人說,李偉原名張利民,注冊了一個銷售公司,繼續賣利德公司的產品,后來他們發現貨款遲遲收不回來,就停止了發貨,可是這個時候已經聯系不到張利民這個人了。張利民現在還欠利德公司450萬元的貨款,公司就帶著相關證據和資料報了案。對于張利民公司的集資行為,這位負責人表示,和公司沒關系,不清楚。他們也是受害者,建議受害者去報案,一切交給警方處理。
記者調查發現,利德健康科技(青島)有限公司主營食品、保健品,而且在去年11月,公司法人由魏兆云變更為魏學貴。對此公司負責人表示法人變更是他們公司內部的決定,與這件事無關。事件的真相到底是什么,真的像這位負責人說的整件事和利德公司沒有任何關系,都是這個叫張利民的人所為?記者向一位遼寧的受害者陳女士求證時,發現并沒有那么簡單。
遼寧的陳女士說,她是在青島電視臺的一檔節目中看到了利德健康科技(青島)有限公司的宣傳,參加了啟動大會,當時公司的董事長魏兆云親自出面和消費者溝通,當地的工商局、科技局領導都參加了大會,魏兆云在會上還介紹公司的執行董事就是張利民。陳女士表示,一直和她們聯系的就是利德公司的財務和工作人員,根本不是什么張利民。
那么真相到底是什么?如果張利民開的公司和利德公司沒有關系,為什么利德公司的董事長魏兆云會出席啟動大會并和消費者溝通?張利民為什么會以利德公司執行董事的身份和魏兆云一起出現?記者嘗試過聯系魏兆云和張利民,但都沒有成功。截至節目播出前,山東的許多受害者已經去膠州當地的公安局報了案,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我們也會持續關注。
中國青年報經濟部主任潘圓、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共同就今天的案例做出解讀分析。
經濟之聲:案件當中的消費者是經過熟人、朋友介紹了解這家公司的產品,也見過了這家公司生產的地點,但沒有見到公司的負責人,他們甚至都沒有拿到過有這家公司簽名蓋章的紙制協議、收據等所謂的投資憑據。怎么看待這種利用熟人來集資的現象?
潘圓:這種利用熟人設計的投資騙局比較多發。從現在的這個案子看,其實很明顯就是很多投資人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一旦出現這種風險,要想補償自己的損失,在維權上非常難。我們都知道有一種現象叫“殺熟”,有些是故意拉熟人,比如投資或者購買產品,但也有一些熟人并不是有意去傷害別人,他可能確實覺得這是一個賺錢的機會,因為他自己也沒有識別和判斷的能力,所以最后自己也成了受害者,而且還拉了一些其他的親朋好友同樣成為受害者,這樣受到傷害的圈子就越來越大。所以,所有消費者在面臨投資的邀請等類似的發財機會時,一定要有一個非常審慎的態度,不管是誰,一定要詳細考察其情況,一定要拿到確切的協議。
經濟之聲:從調查中得知,無論是消費者還是企業方面都提到,這個案件已經被立案,立案的性質是傳銷,從法律上來說這應該沒有什么異議吧?
胡鋼:從目前所披露的信息來看,本案確實涉嫌傳銷。因為傳銷的一個最大特征就是拉人頭,或者是以下級、下下級的業績作為一種基點來獲得相關的收益,而真正所謂的產品或者服務更多是一種道具。案例中的很多投資者對所謂的這種保健品是什么東西似乎并不在意,也沒想到去拿或者收到這個貨物等,實際大家都陷入到了能夠坐在家里就能獲得穩定甚至巨額收益的這樣一種期待中,甚至不斷介紹自己的朋友,這種介紹有可能就變成了欺騙。
經濟之聲:很多投資人說,他們都沒有書面的協議,而承諾的,比如30%的收益等也只是一種口頭承諾,這樣的承諾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現在錢收不回來了,又沒有書面的證據足以證明它曾經投資過這家公司,現在這些受害者有什么辦法能夠拿回自己投資的錢嗎?
胡鋼:即使沒有書面合同,僅僅是口頭合同,如果這種口頭協議雙方認了或者有第三方的無利害關系人的證明或者有其他錄音、錄像作為佐證,這種合同也有可能具有效力。如果這種合同內容也沒有違反國家的禁止性規定,那么這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在于投資者將錢給了誰,得有個證據證明。比如通過轉賬的方式轉給了特定的人,不管這個人或是機構,無論如何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至少可以申請一個對方是不當得利,要求返還財產的這樣一個訴訟請求。
經濟之聲:利德公司方面的負責人一再表示,無論是叫張利民的人,還是叫李偉的人,所做的這些事情跟利德公司本身沒有任何關系。但消費者反映說,利德公司的董事長魏兆云出席過啟動大會,并且曾經面對面跟消費者有過溝通。如果如受害者所言,張利民以利德公司執行董事的身份和魏兆云一起出現過,這能說明什么?
潘圓:我認為雙方肯定有關聯,只不過關聯的程度到底有多深,這取決于他跟公司比如有沒有股份上的合作,在公司的地位,即真正他在公司里有沒有控制力。在法律上,比如從承擔法律責任的程度上去判斷利德公司是不是要對這個事情承擔相關聯的責任,責任的輕重等其實是比較關鍵的一個點,即跟涉嫌詐騙的這個人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關系。實際情況還要看警方調查的結果。
通過這個案例提醒廣大投資者:天上不會掉餡餅。如果給出的承諾太過優厚,一定要警惕,不管是寫在紙上的還是口頭承諾的30%、50%的這種收益都要審慎,承諾的收益越高風險越大,千萬不要有僥幸心理。
經濟之聲:截至節目播出前,山東的很多受害者已經去膠州當地的公安局報了案,現在已經立案了,但目前看來還沒有明顯的進展。當地警方回應說,“這些消費者和公司是投資的關系,既然是投資就要承擔賠錢的風險。”在調查中中提到的李偉,也就是張利民和他的公司的行為到底構成什么樣的罪名?詐騙還是傳銷?現在涉案金額巨大,這些受害者的權益有沒有可能得到維護,還是真如警方所說的,“投資需謹慎,風險自承擔”?
胡鋼:這個案件涉及到的罪名可能會比較多,但相應的結果可能會有很大區別。如果涉及到傳銷類或者集資詐騙類,這些投資者的中間人既是所謂的受騙者,同時也騙了很多人,中間層的這些投資者有可能也要被追究相關的行政乃至刑事責任,他可能面臨的不是退錢的問題,首先面臨行的是政罰款或者承擔刑事責任——蹲監獄的這樣的風險。對于最基層的,就是聽信了他人,純粹投錢進去的,他有可能獲得某種的退還。而按照以往類似案件的情況,相關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團伙往往在騙取了相關的錢款以后,要么攜款潛逃轉移相關財務,要么大肆進行揮霍,所以最終本金全額退還是比較困難。同時,現在這種聚集詐騙類案件,特別包括這種電信網絡方式的詐騙是近兩年公安系統、整個政法系統重大打擊的新型犯罪,公安、整個政法系統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來偵破這些案件。因此,我相信隨著案件的推進,相關的結果應該會水落石出。
編輯:薛曉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