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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盲犬自由行 需法律培養共識
要想培養全社會心系殘疾人這種共識,還需要做很多工作,其中,法律是培養共識的最好工具
近日,北京一位盲人帶著導盲犬出行,在乘坐公交車時遭到了售票員態度強硬的拒絕,引發網絡熱議。深圳在去年迎來了首只“科班”畢業的導盲犬“奧斯卡”,其主人透露“奧斯卡”搭乘公交也曾被拒絕,他打熱線電話向深圳交委投訴,交委給深圳多家公交公司下發了通知,如今,很少遇到被拒(1月5日《羊城晚報》)。
導盲犬作為改善視障人士生活質量的主要手段,被認為是視障人士的“眼睛”。然而,公交、地鐵、飛機、超市、商場等公共場所拒絕導盲犬進入的現象頻頻上演,這不僅影響到視障群體正常出行和生活,而且也讓我們寒心,因為一個拒絕導盲犬的社會,是對殘疾人缺少尊重、缺少愛心的社會。當然,具體到深圳的個案有客觀因素:此前公交車售票員沒有遇到類似情況,擔心影響其他乘客安全,所以拒絕導盲犬上車。在導盲犬主人向深圳市交委投訴后,問題得到解決。
新聞中看似微小的個案卻牽出了殘疾人權益保護的大問題。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殘疾人數量自然也不少,遺憾的是,重視和保障殘疾人權益的社會共識還沒有完全形成。以視障人士的遭遇為例,不只是導盲犬出行經常受阻,就連各地都有的盲道也經常被占。因此,要培養全社會心系殘疾人的共識,還需要做很多工作,其中,法律是培養共識的最好工具。
首先要健全完善殘疾人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這是基礎。目前,在法律法規層面,保障導盲犬自由行等問題仍有殘缺,不僅現行殘疾人保障法對導盲犬出行缺乏有力保障,而且很多地方性法規也不完善,這就造成部分視障人士和導盲犬在現實中遭遇不少阻力和麻煩。從地方立法來看,盡管《深圳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視力殘疾人可以按照規定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但該條例在法律責任部分對違反第三十三條者卻沒有相應的問責或處罰條款,如此一來,就會出現導盲犬搭乘公交車被拒絕的現象。
其次要嚴格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比如,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但很多道路的盲道卻是彎彎曲曲的,不符合標準。再如,多地殘疾人保障條例明確規定,導盲犬可以免費乘坐公交車輛,但現實中卻經常碰壁。
總之,只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并有效落實,才能喚起公共服務機構保障殘疾人權利的意識,全社會才能對導盲犬自由行等細節問題形成一種自覺的共識,法律文本中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才能真正落到實處。(豐 收)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導盲犬 殘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