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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案頻現“連坐”擔責 官司贏了獲賠難

2016年12月27日 10:22 | 作者:楊凡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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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蕪湖市一小區發生一起疑似高空墜物致人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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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現場勘查

日前,重慶渝中區人民法院對歷時兩年多取證審理的“高空墜物砸傷女童”案進行了正式宣判。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庭判決,由整棟樓第2-33層共448戶不能排除實施加害行為可能性的居民承擔補償責任,每戶向原告補償360元。近年來,隨著高空墜物案的頻發,無主墜物案的受害者普遍選擇以起訴整棟樓業主的方式維權,但質疑聲也隨之而來,這種“一人肇事,全樓擔責”的連坐式補償是否公平?

案件

天降酸奶瓶砸傷女童 家長起訴上百戶鄰居

2014年9月16日晚,重慶渝中區康田國際小區發生一起高空拋物砸人事件,一名兩歲多的小女孩被樓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當場昏倒在地。后經醫院診療,女童的顱骨出現骨裂等癥狀,醫藥費花了8萬多。然而,肇事者卻始終未能找到。

孩子家長認為,孩子出事地點旁樓棟的第2-33層樓的1、2、3、4、5號房的業主具備實施高空拋物的條件,于是將這159戶“有嫌疑”的鄰居告上法庭,索賠30余萬元。

2015年10月19日,重慶渝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但因被告沒到齊,法庭宣布改日審理。2016年5月30日,此案舉行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出庭的大部分業主認為,原告對嫌疑人的“劃定范圍”不公平,事發樓棟中的每一層走廊里都有公共窗口,理論上每個戶型的業主都有嫌疑,不能只起訴1-5號房的業主,因此申請將被告增加至448戶。

近日,該案正式宣判。法院審理認為,因該棟住宅樓的建筑結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并非原告之前起訴的第1-5號房的業主才具有實施加害行為的可能,所以,本案的被告主體范圍應確定為第2-33層的全部業主。

法院對原告的損失評析后認為,對于原告提出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等均予以支持,但是關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本案并未確定具體侵權人,并非一般侵權案件,故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納入被告的補償范圍。綜上所述,原告的損失共計確認為160304.08元。

最終,法院根據上述損失金額和應承擔補償責任的被告主體人數,酌情確定每名被告向原告補償360元。

據了解,當日十余戶到庭聽取宣判的被告普遍表示,分攤之后每戶的補償數額不算太大,因此對這一判決結果還是能夠接受。

現象

高空墜物案頻發 官司贏了獲賠難

事實上,隨著高空墜物致人傷亡事件的頻發,受害者家屬在無法確認肇事者的情況下起訴整棟樓業主已經成了高空墜物類案件的普遍解決方式。

2016年10月4日,安徽省蕪湖市一居民小區發生一起疑似高空墜物致人死亡事件,一名正在騎電動車的男子被砸中當場身亡。

2016年11月11日,四川遂寧一居民樓上掉落鐵球,砸到樓下人行道上一嬰兒車內的女嬰,導致不滿一歲的女嬰死亡。在近一個月的調查無果后,女嬰家屬決定起訴該棟樓的全體住戶,為孩子討回公道。

北京青年報記者檢索發現,近年來,全國審理了多起高空墜物案,法院大多都支持了原告的訴求,判處被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然而,原告贏了官司并不能如愿拿到賠償。

以2001年轟動全國的首例高空無主墜物連坐賠償案為例。2000年5月11日凌晨,重慶的一千萬富翁郝躍在家附近被樓上掉落的3斤重煙灰缸砸成重傷。休養一年后,郝躍將可能丟煙灰缸的24家住戶及開發商告上了法庭。最終,渝中區法院判決由22個住戶各賠償郝躍8101.5元,共計17.8萬余元。然而,判決生效12年后,郝躍再次來到重慶渝中區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因為他在12年的時間里僅收到3名被告不到2萬元的賠償。

同樣的情形還有國內首例商業區高空墜物致傷案。2011年8月15日下午,27歲小伙陳濤騎車路過成都錦陽商廈時被樓上落下的杯子砸傷頭部,留下了創傷性癲癇的后遺癥。因為找不到“扔杯子的人”,陳濤3年后將可能扔杯子的一百多家商戶告上了法庭。該案2014年4月28日開庭時,法官僅核實被告是否到庭就花了42分鐘。最終,法院判令124戶商家分別補償原告陳濤1230元,共計152520元。然而,直到今年10月,陳濤仍有5萬的補償金沒拿到。

兩個案例中,受害人拿不到補償金的原因十分一致——多位被告認為自己很冤,不該為實際丟棄墜物的肇事者擔責。

爭議

一人肇事全樓擔責 連坐式判決是否不公?

實際上,在2010年之前,各地法院關于高空墜物案的判決并非一邊倒地傾向于受害者。而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以來,高空墜物案便開始采用連坐擔責的判決方式。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告訴北青報記者,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在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涉事高層建筑全體住戶均存在加害可能性,應承擔補償責任。這也是目前法院判決高空無主墜物案的主要法理依據。

然而,這條被俗稱為“高空墜物連坐法”的規定自誕生以來便備受爭議,反對者認為由未丟棄墜物的人為肇事者擔責不公平,支持者認為由可能施加行為的建筑使用人承擔責任能分擔受害者的損失并體現社會正義。

“在一般情況下,受害人必須對侵權行為的全部構成要件負舉證責任,在受害人難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來證實自己的主張時,其遭受的損失往往就難以得到賠償,不利于受害人權益的保護。法律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方承擔,是給予處于弱勢地位的原告方一種保護。相反地,按照公平責任原則,由不能證明自己沒有侵害可能性的高層戶主承擔公平責任,對受害者進行合理地補償,若高層住戶可以舉證不存在侵害的可能性,亦可以免于公平責任的承擔。這樣的‘連坐’恰恰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性。”韓驍說。

而在法院方面,連坐擔責的判決也有救濟和預防的目的。成都高空墜物案的判決書中提到:“法律之所以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形下,將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于對受害人進行救濟的考慮;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針對存在的風險防微杜漸,履行相應的保管、維護和注意義務。”

追問

高空墜物致人傷亡現象能否得以根治?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認為,高空墜物現象的發生,一部分是人為因素,一部分是建筑設計及管理因素,“人為因素通過慎獨自律和業主間的監督以及物業的提醒來規范,建筑方面要嚴格高層建筑窗戶設計評定標準。”

據了解,為避免高空墜物事件發生,相關部門此前已對高層樓房的窗戶設計出臺了指導性意見和相關規范措施。2009年,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出版發行的《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明確提出,高層建筑不應采用外平開窗,而已經采用外平開窗或推拉窗的,應有加強牢固窗扇,防止脫落的措施。《北京市住宅建筑門窗應用技術規范》也規定,建筑外窗應為內平開下懸開啟形式,高層及超過100米高度的住宅建筑嚴禁設計或采用外平開窗。采用推拉門窗時,窗扇必須有防脫落措施。

劉俊海認為,如果這個規定能上升到法規,業主及開發商必然遵循。

此外,也有專家建議,在推動相關部門的監管方面下工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趙廉慧曾表示,發生高空墜物傷人事故后,除了讓建筑使用者承擔補償責任,還應該追究相關單位或者相關管理部門的責任,畢竟這是疏于管理導致的事故,應利用責任承擔機制讓有關部門單位負起責任,這樣監管部門就可以通過加裝攝像頭等方式監控高空拋物現象,從而避免高空墜物傷人事件發生。

據了解,香港房屋署在2003年就成立了偵查高空拋物特別任務隊,由專門的巡警人員巡邏、監督以示警戒,利用各種高科技手段進行監督破獲多起相關案件,使得香港地區的高空拋物事件少有發生。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高空墜物 連坐擔責 獲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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