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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新規:手機預裝軟件必須可卸載
據工信部網站消息,工信部近日發布了《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將于2017年7月1日起實施。《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杜絕不明扣費,計費數據至少保存5個月
《規定》指出,在維護網絡安全和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方面,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不得調用與所提供服務無關的終端功能、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開啟應用軟件、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等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為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提供代收費的企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對計費、收費行為的管理,杜絕不明扣費;收費企業應對用戶確認信息和計費原始數據至少保存5個月,并為用戶查詢提供方便。
手機預裝軟件必須可卸載
此外,生產企業應約束銷售渠道,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動智能終端中安裝應用軟件,并提示用戶終端在銷售渠道等環節被裝入應用軟件的可能性、風險和應對措施。
且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均可卸載。在不影響移動智能終端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附屬于該軟件的資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戶數據文件等也應能夠被方便卸載。
禁止擅自收集用戶信息
《規定》還指出,涉及收費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應嚴格遵守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明示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明示內容真實準確、醒目規范,經用戶確認后方可扣費。
此外,《規定》指出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應用軟件負有管理責任,包括登記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建立應用軟件管理機制,對所提供應用軟件進行跟蹤監測和違規處理;要求應用軟件提供者在提交應用軟件時聲明其獲取的用戶終端權限及用途,并將上述信息向軟件下載用戶明示等。
《規定》還指出,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或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
①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②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③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④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⑤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⑥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⑦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⑧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⑨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應用軟件 終端 移動 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