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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臺海洋生態紅線區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已劃定天津市海洋生態紅線區保護、管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渤海實施最嚴格海洋環境保護政策,日前,《天津市海洋生態紅線區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出臺。 根據《規定》,海洋生態紅線區內應嚴格控制區域及周邊入海污染物排放,規范海洋生態紅線區內漁業養殖與捕撈行為,并加強對船舶污染、海堤工程建設、河口治理等活動的管理與監控。
《規定》明確,海洋生態紅線區是指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天津市海洋生態紅線區報告》中劃定的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海域、重要濱海濕地、濱海休閑娛樂區、自然岸線五類區域。本市海洋生態紅線區分為禁止開發區和限制開發區。
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為禁止開發區,禁止實施一切與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活動;海洋特別保護區的生態與資源恢復區和適度利用區為限制開發區,開發活動具體執行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的相關制度。重要漁業海域為限制開發區,禁止圍填海、截斷洄游通道等開發活動,重要漁業資源的產卵育幼期禁止進行水下爆破和施工。重要濱海濕地為限制開發區,禁止圍填海、礦產資源開發及其他城市建設開發項目等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破壞濕地生態功能的開發活動。濱海休閑娛樂區為限制開發區,禁止從事可能改變或影響濱海旅游的開發建設活動,禁止可能造成現有海島生態系統破壞及自然地形、地貌改變的圍填海、實體壩連島、采挖海砂等開發建設活動。自然岸線為限制開發區,禁止圍填海、傾倒廢棄物等可能改變或影響海灘自然屬性的開發建設活動。
海洋生態紅線區經劃定后,原則上不允許調整范圍,不得減少海洋生態紅線區內海洋自然岸線長度。
《規定》還確定市人民政府涉海相關單位主要職責,確定海洋生態紅線區監測與評估、標識設立、宣傳與科研、資金來源等具體要求。同時明確,單位與個人、管理人員違反該規定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將紅線區執法監管工作納入海洋行政執法體系。
在組織研究編制《規定》過程中,市海洋局收集了天津市管轄海域內重要生態功能區、海洋生態敏感區和脆弱區的分布狀況等方面的最新資料,開展天津大港濕地、大神堂自然岸線等海洋生態紅線區的現場調研,獲取了天津海洋生態紅線區全景成像等資料,基本掌握了海洋生態紅線區及附近區域灘涂分布、漁業養殖等海洋生態紅線區生態環境重點管理客體的分布、權屬和利用等情況。并邀請海洋環境保護、海域管理、法律規劃等方面的專家,開展專家咨詢會,對《規定》結構框架完整性、規范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進行了修改與完善。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海洋 生態 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