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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打電信詐騙,不能光靠司法機關在末端補救
不少人都為每天不斷的騷擾電話、垃圾短信感到煩惱,而其中不少就暗藏著電信網絡詐騙的危險陷阱。社會公眾多年對電信網絡詐騙積累的不滿,最終在今年的徐玉玉事件上集中爆發——以一個花樣少女生命的代價,將這一社會問題推向輿論聚焦的風口浪尖,并使背后有關監管部門、運營商、銀行等相關主體的責任及其制度漏洞得以高亮曝光。
面對如此形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法律標準,統一執法尺度。
通讀這份《意見》,一個字就能抓住全文的關鍵:嚴。對于以單次小額詐騙規避打擊、追求“薄利多銷”的,這次明確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對利欲熏心而挑殘疾人、重病患者等弱勢群體下手的,這次規定酌情從重處罰;即使犯罪數額難以查證的,如果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或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同樣可以定罪處罰……條條都直指過去打擊電信詐騙上的漏洞。
為什么要這么嚴?電信網絡詐騙在國內如此猖獗、屢禁不止的癥結,就在于犯罪的收益與成本完全不成比例。
過去幾年,面對電信網絡詐騙這種新型犯罪,通信、金融與法律上的反應滯后,首先就給了犯罪分子趁虛而入的機會。此前,不少金融領域曾存在管理漏洞和問題,大量銀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作案;一些企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導致財會人員上當受騙,出現巨大損失;在電信運營商方面,落實實名制“不實”,還出現了“騙子專用段號”,改號電話滿天飛;個人信息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伴隨網絡發展出現的許多新事物在法律責任上界定不明,造成實踐中難以觸及犯罪上下游的灰色產業。加之各部門之間由于體制上的條塊分割造成信息壁壘,對關鍵信息吝嗇分享,更易導致在打擊電信網絡詐騙這種跨領域、跨地域犯罪上力不從心。
不斷翻新的手法和快速蔓延的態勢,也成為電信網絡詐騙“一本萬利”的注腳。從目前已經破獲的案件來看,一些犯罪分子即使曾被打擊過,出獄之后仍然抵御不了暴利的誘惑而“重操舊業”;還有的重點地區的老百姓,居然因為來錢快,還正兒八經將電信詐騙當成“致富”捷徑,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當前,我國的電信網絡詐騙不僅在內容形成復雜分工,還有人對騙術“勤奮鉆研”,甚至組成地域性的職業犯罪群體,形成“詐騙村”。暴利如此,不提高其犯罪成本如何杜絕?
“嚴起來”的“法律補丁”是一個值得肯定的進步,但這依然還僅僅只是開始。治理電信網絡詐騙不光是公檢法三家的事情,恰恰相反,司法機關只能在末端補救正義,待其介入時犯罪已是既成事實。根本上說,還是需要將更多目光投向源頭治理,把一個個制度的窟窿堵上,電信運營商、銀行、網站等相關責任主體筑牢“信息防火墻”,才能給公眾一個清靜、安全的電信網絡環境。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詐騙 電信 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