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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一部”電信網絡詐騙司法解釋呈現4大亮點

2016年12月21日 10:38 | 作者:劉子陽 | 來源:最高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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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2月20日訊(記者劉子陽)今年以來,陸續發生了幾起在校學生被騙走學費導致猝死或自殺的案件,影響極為惡劣。不法分子結成團伙,設置窩點,精心設計騙局,花樣不斷翻新,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已經成為全民公敵。

長期以來,電信詐騙案件認定存在一定困難,即便能夠認定也多以緩刑告終。為進一步明確法律標準,統一執法尺度,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對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被告人,要嚴格控制適用緩刑范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條件。

意見共7個部分、36條,記者從中梳理出4大亮點。

依法從嚴懲處

致亡或精神失常從重處罰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從嚴懲處是意見的關鍵和核心。

意見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性質和特點,實行全國統一數額標準和數額幅度底線標準。規定電信網絡詐騙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介紹,一些犯罪分子肆無忌憚,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不僅容易使人上當進而騙得巨額錢財,而且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和權威,必須嚴厲懲處。

對此,意見規定具有十項情形之一的,予以從重處罰。包括造成嚴重后果的,如詐騙致人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惡劣的,如利用“釣魚網站”“木馬”程序鏈接等進行詐騙的;以社會弱勢群體為詐騙對象的,如詐騙殘疾人、老年人、學生、重病患者等情形。

李睿懿說:“不法分子使用現代化智能通訊工具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偵查難度大,證據收集難度也很大。特別是涉及詐騙數額方面,有時難以全部查清。”

意見充分考慮這一情況,采取數額標準和數量標準并行。既可根據犯罪分子的詐騙數額,也可根據其實際撥打詐騙電話、發送詐騙信息的數量來定罪量刑,確保更準確、全面、客觀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進而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意見規定,詐騙數額雖難以查證,但查明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對于犯罪分子有意毀滅或者隱匿罪證而致難以直接認定的,意見進一步規定,可以根據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力斬犯罪鏈條

撰寫詐騙“劇本”以共犯處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般是多人共同犯罪,分工較細,環節較多,流程較長,形成較為完整的犯罪鏈條。通常又衍生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關聯犯罪,形成以詐騙為中心的系列犯罪產業鏈。

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進行有效打擊,必須斬斷其犯罪鏈條,綜合懲治,確保全方位打擊,不留死角。

意見規定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各種電信網絡詐騙上下游關聯犯罪的處理原則,如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進行數罪并罰。

據李睿懿介紹,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為實現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常常依靠下家為其轉賬、套現、取現,對此也必須堅決予以懲處。意見規定,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騙得的贓款進行轉賬、套現、取現的行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事先通謀,則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記者發現,實踐中有一些不法分子,雖然本人沒有到詐騙窩點參與實施具體的詐騙行為,但其為詐騙分子撰寫并提供詐騙“劇本”等,或者負責在社會上引誘、招募人員并向詐騙集團或團伙輸送,本人從中牟取非法利益。這些行為都是電信詐騙犯罪活動不可或缺的環節,危害極大。意見對此明確規定,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全力追贓挽損

最大限度削弱再犯罪能力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直接侵害群眾的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特別是一些普通群眾的生活費、治病錢、學費等被騙走,導致這些群眾的生活更加困難,精神受到打擊,造成嚴重的物質和精神損害。

意見提出明確要求,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更加注重依法適用罰金、沒收財產等財產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削弱犯罪分子的經濟實力,最大限度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

據李睿懿介紹,為最大限度追贓挽損,彌補被害群眾的經濟損失,防止犯罪分子雖受到刑事處罰卻撈到經濟上的實惠,意見規定,對查獲的涉案銀行賬戶內權屬明確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查實全部被害人,但有證據證明該賬戶系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被告人無法說明款項合法來源的,應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實踐中,詐騙犯罪分子作案后,會采用各種方式、手段轉移、隱匿贓款,企圖“洗白”犯罪所得。對此,意見明確,被告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或者他人無償取得詐騙財物,或者他人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或者他人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司法機關將一律依法追繳。

嚴格證明標準

通過綜合分析判定“明知”

公安部刑偵局副巡視員陳士渠坦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多屬于集團型、團伙型犯罪,犯罪環節多、參與人數多、犯罪團伙成員之間分工明確,如何確定犯罪成員實施共同犯罪是否“明知”,在司法實踐中很困難。之前很多情況,因為認定不了“明知”,犯罪團伙成員沒有得到應有的打擊。

為明晰法律界限,方便司法機關操作,意見提出了認定“明知”的標準,即綜合判斷標準,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手段特征、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前科情況、接受調查的態度等各方面主客觀因素,綜合分析判斷。

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一般屬于跨地域、跨境案件,甚至詐騙團伙實施的同一樁詐騙案,可能各個犯罪環節分布在不同地方。

為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在堅持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原則的前提下,有必要就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管轄問題作出針對性的規定。意見結合此類案件的特點,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作出較為全面的列舉式規定,以方便執法辦案。

李睿懿說:“考慮到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被害人數眾多且難以一一取證的實際情況,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編輯:曾珂

關鍵詞:兩高一部 電信網絡詐騙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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