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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樹斌父母申請1391萬余賠償 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萬

2016年12月15日 09:00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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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樹斌母親張煥枝不識字,她要求律師讀出了她家地址以便確認,并由律師代為簽署了部分文件。新京報記者 吳明敏 攝  

聶樹斌父母申請1391萬余國家賠償

共7項賠償請求,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萬;河北高院已正式受理賠償申請

新京報訊 (記者王夢遙 王巍)昨日下午,聶樹斌父母正式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申請的賠償金額為1391萬余元。目前,法院已受理申請。12月2日,最高法再審改判21年前被槍決的河北青年聶樹斌無罪。 

在聶樹斌案再審結束后,聶樹斌家屬于12月11日委托律師辜光偉和王殿學為其代理申請國家賠償。

兩位代理律師12日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初步擬定要申請的國家賠償主要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人身自由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害賠償等,還有一筆當年聶家向被害人親屬康家支付的2000元賠償金。此外,還包括申冤的費用以及公開道歉。

據聶家提交的《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賠償請求事項共7項,賠償費用合計:13919156.8元。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賠償申請人在申請國家賠償的“事實和理由”部分提出,受害人因涉嫌犯故意殺人、強奸婦女罪于1994年10月1日曾被錯誤的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0月9日被逮捕,于1995年3月3日被錯誤提起公訴,同年3月15日被錯誤判決,在被錯拘、錯捕、錯訴、錯判階段,人身自由、個人名譽和生命均受到了嚴重侵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5日對聶樹斌作出錯誤的有罪判決,更是在法律上對受害人作出極不公正的評價,剝奪了受害人年輕的生命。該錯誤評價雖最終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但給請求人在精神上造成的巨大傷害是顯而易見的。

據代理律師王殿學介紹,河北高院已正式受理聶樹斌案國家賠償申請,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并于當天確認了賠償辦案的承辦法官。按正常的程序,接下來承辦法官會跟聶樹斌家屬和律師聯系,組織國家賠償的聽證會,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要求,應該在60日內出具國家賠償決定書。

- 釋疑

為何申請精神撫慰金高達1200萬?

“為獲得最起碼的精神慰藉”

按照《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對于被扶養人應當支付的生活費,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

因此在聶樹斌案國家賠償中,除去已有明確規定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等,在金額上有彈性空間的即為精神損害撫慰金。

此前多位專家學者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也表示,根據案件的性質、造成的影響程度、持續的時間等不同,每一個案件中作出的精神賠償會有所不同;聶樹斌案影響大波及范圍廣,或可開辟提高精神撫慰賠償金的先河。

過往的國家賠償案例顯示,1996年以故意殺人罪被判決并執行死刑、2014年被改判無罪的呼格吉勒圖,其父母最后獲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萬元;被羈押14年后無罪釋放的錢仁風此前獲得精神撫慰金50萬元;入獄近10年的浙江張氏叔侄拿到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45萬元。

聶樹斌案申請國家賠償代理人此前也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聶案較為特殊,精神損害賠償如果按相關規定會比較低,但是這些年聶樹斌家屬受到的精神傷害又特別大。

記者從聶樹斌案《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中看到,申請人就申請1200萬精神損害撫慰金共列出了4條說明,其中提到“公安機關、審判機關的違法行為,剝奪了受害人無辜的生命,在請求人心中留下了永遠無法消弭的精神傷痕,留下了永遠無法撫平的痛楚,請求120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的是獲得最起碼的精神慰藉、心理平衡和人格尊重。”

河北高院將如何開展賠償工作?

收到申請后2個月內作決定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

涉及刑事案件的國家賠償中,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在聶樹斌案件中,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強奸婦女罪,改判15年,合并執行死刑。正因如此,聶樹斌家屬昨日向河北高院申請國家賠償。

按照賠償程序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其中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按規定進行協商。

北京律師張新年還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在河北高院作出賠償決定后,如果家屬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可以再向最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如果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河北高院的賠償決定違法,也應當向最高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最高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此外,張新年認為,法院要在依法、及時、妥善處理國家賠償案件的同時,也要根據具體情況,溝通協調政府職能部門或者有關社會組織,促進法定賠償與善后安撫、社會幫扶救助的銜接互補,推動形成刑事冤錯案件國家賠償糾紛的多元、實質化解機制,并嚴格依法開展對冤錯案責任人的追償追責工作。如果當初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有枉法裁判的,應對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賠償金由哪個部門“埋單”?

列入預算 由財政部門支付

按照《國家賠償法》,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則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支付賠償金。

張新年律師向新京報記者介紹,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應當按規定及時安排資金。 新京報記者 王夢遙

- 對話

代理律師

申請精神賠償1200萬 希望有“進一步突破”

昨日,新京報記者采訪了聶樹斌國家賠償案的兩名代理人——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和四川澤仁律師事務所律師辜光偉。

“希望充分考慮聶家人遭受的傷害”

新京報:據說此前聶樹斌姐姐也在國家賠償的申請人中,但后來確定申請人僅是聶樹斌父母,請問是出于什么考慮?

王殿學:開始考慮有聶樹斌姐姐,是因為聶淑惠是聶樹斌案的申訴人之一,聶淑惠也受到了很大的傷害,并且在申訴之中付出了艱辛的努力,按理應該得到國家賠償。

但是國家賠償法規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聶淑惠不是聶樹斌的繼承人,所以與河北高院溝通后,確認只有張煥枝和聶學生為申請人。

新京報:超過千萬的國家賠償是不是第一次提出?這次賠償案件中最大困難在什么方面?

王殿學:賠償超千萬不能說史無前例,很多國家賠償的申請都在1000萬左右,像念斌、錢仁風、陳滿,包括我之前代理的許金龍案。就立案來說,我們相信在程序上不會有大的困難。最大的困難,應該是在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計算方法之外的項目,比如精神損害賠償,為申訴花費的費用等,這一塊需要跟河北高院詳細溝通。

新京報:12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如何來確定的?如此高的金額會獲得支持嗎?

王殿學:精神損害這一塊,聶樹斌案應該是國內近幾年最典型的冤錯案,聶家一直在社會關注的風口浪尖上,其中不斷燃起希望,又不斷遭受殘酷的打擊,我們從持續公開的一些聶家的新聞報道上也可以看出來,聶家人在司法機關門口,高舉著雙手,無助地呼喊,聶母伏在兒子的墳頭,悲痛欲絕,聶樹斌的父親還因此生了病,聶家人也一直遭受著人們的議論,背負著強奸殺人犯家屬的惡名,聶母也一直強調,不但是兒子被冤殺,因為只有一個兒子,連孫子和后代也沒有了。他們所承受的痛苦和遭受的折磨是難以想像的。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就之前的冤錯案賠償來說,不斷得到突破,我們也希望河北高院能夠充分考慮聶家人遭受的傷害,予以進一步的突破。

聶樹斌被當犯罪典型“名譽嚴重損害”

新京報:賠償請求最后一項是要求辦案機關道歉,有沒有道歉的法律依據以及具體內容和要求?

辜光偉: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聶樹斌案影響很大,對聶樹斌的家人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現在實施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共同賠償,實行的是后置賠償原則,將原來賠償義務機關賠禮道歉規定中的“賠償義務機關”刪除,因此,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責任,不一定由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原辦案機關造成違法行為導致他人精神損害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責任。

辦案機關侵權行為在多大范圍內侵害了受害人的精神權利,在多大范圍內造成了不良影響,就應在多大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在本案中,聶樹斌被當作犯罪典型在各大電視臺播出、各地報紙上刊登,其及請求人的名譽受到嚴重損害。所以公開道歉的范圍應該在相應的媒體上進行,以消除影響。

新京報:精神損害賠償的申請與判決金額往往存在很大差距,如果法院不支持這部分申請,當事人還有其他救濟手段嗎?

辜光偉:我們在辦理其他冤錯案國家賠償的申請時,承辦法官都表示,不管賠多少錢,也是無法彌補受害人家屬遭受的傷害的。人死不能復生,青春年華坐冤獄20年,都是不能彌補的。

決定數額與申請數額的主要差距,一般在精神損害賠償和申冤費用的支出上。如果當事人不滿意,可以在決定書作出后一個月內向最高法院申請重新作出國家賠償決定。 新京報記者 王巍

- 其他“冤案”國家賠償金額

錢仁風案

錢仁風因云南巧家“幼兒園投毒案”蒙冤入獄近14年,曾索賠955萬元。2016年11月25日獲得國家賠償172萬元,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122萬余元、精神撫慰金50萬元。

陳滿案

陳滿因涉嫌1992年的海口殺人焚尸案入獄23年,出獄后陳滿提出966萬余元國家賠償。2016年5月13日海南高院和陳滿達成賠償協議,向陳滿支付國家賠償金2753777.64元,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185萬余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

呼格案

1996年,呼格吉勒圖因“4·9毛紡廠女廁女尸案”被判處死刑并立即執行。2014年12月15日,呼格案再審被判無罪。2014年12月31日,呼格吉勒圖父母獲得國家賠償205.9萬元,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047580元,人身自由賠償金12041.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張高平叔侄案

2003年,張高平、張輝叔侄因涉嫌“強奸致死案”分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有期徒刑15年。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輝、張高平再審改判無罪。張輝、張高平各獲得國家賠償金110.57306萬元,共計221.14612萬元。

趙作海案

1999年,趙作海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緩期執行,2010年洗冤后提出100萬元國家賠償,2010年5月13日獲賠65萬元,50萬元為國家賠償金,15萬元為生活困難補助費。

李懷亮案

2001年,李懷亮因涉嫌一起故意殺人案被公安機關批捕,該案歷經三次一審判決均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駁回;2013年,李懷亮被無罪釋放。最終李懷亮獲賠98萬國家賠償,其中包括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78.08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編輯:曾珂

關鍵詞:聶樹斌父母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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