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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終要糾正 誠信乃營商之本——業內解讀最高法宣判“喬丹”商標案

2016年12月09日 18:42 | 作者:劉旸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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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福州12月9日電(記者 劉旸)長達數年之久的“土洋喬丹”商標爭議案日前迎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前NBA球星邁克爾·喬丹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

業內人士認為,判決明確了此前不夠清晰的關于商標行政糾紛中涉及在先姓名權保護的標準和條件等問題,不僅保護了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更保護了消費者權益,在維護市場秩序、鼓勵商家誠信經營、發展現代體育產業、保護體育用品知識產權等方面具有深遠影響。

中文“喬丹”和拼音“Qiaodan”判決不同

在此次公開審理的“喬丹”爭議商標的10個案件中,涉及中文“喬丹”商標的3個案件,判決認為爭議商標應予撤銷,故應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商評委應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在涉及拼音“QIAODAN”“qiaodan”的7個案件中,判決認為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對此不享有姓名權,故維持二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正在美國休斯敦大學訪學的體育法學者李智對判決結果不感意外,“法律看似復雜,但也會證明簡單樸素的道理。喬丹在中國人心中有明確的指向,就是那位NBA球星,特別是在體育相關領域,指向性更強,而拼音的聯系就較弱了。”

北京法大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韋新舉認為,“判決根據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認定漢字喬丹在我國與邁克爾·喬丹的關聯性,也就是認定喬丹是這位球星的中文名字,這也是喬丹公司申請注冊中文喬丹商標的動機。然而,喬丹公司與邁克爾·喬丹不存在商業關聯,未經其本人同意,使用其中文名字作為商標,侵犯其姓名權,也會誤導消費者,有違誠信原則。”

多年跟蹤研究“喬丹”商標案的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寧說,“我注意到審判長在評述中認為,認定NBA球星喬丹是否就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的條件之一是,二者之間是否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而非如喬丹體育公司要求的二者之間必須建立唯一對應關系。也就是說,即便在中國也有很多人名字叫喬丹,也不能據此就否定喬丹主張姓名權的成立。”

喬丹體育公司:尊重裁定

判決結果宣布后,邁克爾·喬丹發表聲明稱,“在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的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認可了我保護自己名字的權利。中國的消費者有權知道喬丹體育及其產品和我并沒有任何關聯。我尊重中國的法律,也期待上海法院對尚在審理中的姓名權侵權案件作出判決。”

喬丹體育公司也在官方微博發表聲明說,“喬丹體育將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此次裁定,并將依法履行好公司品牌以及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

喬丹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東曉表示,此次判決支持再審申請人的3件商標均為公司在周邊其他類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標,判決撤銷的“喬丹”商標并不在喬丹公司的主營業務內。

記者查閱被撤銷的三件中文“喬丹”商標信息發現,大多是諸如游泳衣、防水服、啤酒飲料、裝飾品等的周邊商標品類,注冊時間分別是2008年,2009年和2010年。

劉寧解釋道,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中有“相對理由撤銷”規定,就是說如果在先權利人認為商標注冊侵犯其在先權利,應當在商標獲得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起撤銷申請。

“邁克爾·喬丹是2012年向商評委提出撤銷商標申請的,只有在2012年前5年內注冊的商標才可能被商評委撤銷,對于喬丹公司更早時間注冊的商標撤銷申請,商評委可能就不予支持了。”劉寧說。

侵權終要糾正,誠信乃商家之本

盡管邁克爾·喬丹在部分案例上的勝訴不能讓喬丹公司停止使用大部分中文“喬丹”商標,但受訪業內人士表示,在體育產業蓬勃發展,知識產權越來越受到重視的今天,最高法院的判決糾正了錯誤的侵權行為,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和司法價值。

劉寧認為,最高法院推翻了商評委和北京市兩級法院的部分判決,明確了過去不夠清晰的關于商標行政糾紛中涉及在先姓名權保護的標準和條件等問題。判決中所闡述的法律適用標準對于統一此類案件的裁判標準將產生重要影響。

“過去法律界對在先權利具體包括哪些權利不夠明確。此次判決結合了民法、侵權責任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這一概念做了解讀和澄清。”劉寧說。

李智認為,明確自然人姓名權保護的判斷標準和條件,對以運動員形象為撬動點的中國現代體育產業有較大影響。很多體育明星走商業化道路,依靠姓名和肖像等獲取利益,相關權益保護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在體育國際化的特點下,本案對如何保護外國人譯名問題,也提出了法律判斷方法,對國際體育運動、中國體育產業國際化的法律保護有深遠影響。

韋新舉認為,判決不僅保護喬丹的姓名權,更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判決詮釋了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基本規則的道理。

專家認為,知識產權案件最大影響力往往體現在對社會和公眾認可度的引導,此案持續時間長,影響廣泛,對中國體育用品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有著重要意義。喬丹體育公司行為容易誤導消費,如果消費者因誤以為公司與NBA球星有代言或許可等關聯,才購買公司產品,這是不正當的經營手段。同時,判決結果對其他有類似行為的體育用品企業起到警示作用,對規范企業行為具有借鑒意義。(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解讀 最高法 喬丹商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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