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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臺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為僑“護航”
近年來,海內外僑情發生了深刻變化,越來越多的僑胞回國工作、學習和生活。由于華僑利益訴求日益多元化,華僑維權意識相應提高,以往以分散的、單項的政策來保護華僑權益的法制建設,已難以適應新形勢變化。因此,廣東、福建等地紛紛出臺有關華僑權益保護條例,保障華僑華人權益。
據當地媒體報道,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據了解,這是繼廣東、福建之后國內省區市出臺實施的又一部地方僑務法規,諸多涉僑權益保護事業以及僑務工作的開展有了法律依據和保障。
《上海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根據華僑新特點,聚焦華僑普遍關心的重要權益,力求解決華僑訴求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例如,《條例》規定,華僑在上海就業,可辦理參加社會保險各項手續;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可以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可按規定購買自住商品房。
引人關注的是,《上海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特別規定,華僑對其捐贈款物的使用有監督檢查的權利。對違反捐贈意愿的行為,華僑有權質詢和投訴。
同樣在12月1日,《湖北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在歷時一年多的起草與修改后也開始施行。該條例加大了國內地方立法保護華僑權益的力度,規定了諸如華僑可參選居住地人大代表、可參加社會保險、子女就近入學等“同國民”待遇。
其中,《湖北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針對華僑能否參加人大政協會議、參與選舉、結社互助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強調華僑依法享有參政議政、結社、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另外,在社會保險方面,華僑及其子女在本省居住期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關于備受關注的華僑子女教育問題,《條例》規定,華僑子女在本省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可以在其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入學同等待遇。
出臺華僑權益保護條例,不僅要為華僑提供更好的服務,保護他們的權益不受侵害,還要激勵華僑華人更好地融入當地社會,支持參與當地的經濟文化建設。《湖北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設專章支持華僑回鄂投資,鼓勵和引導華僑在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等領域創新創業,并適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據了解,為了更好地惠及回國華僑,在多省市相繼出臺實施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的基礎上,國家層面的華僑權益保護立法工作也在推進之中。
編輯:秦云
關鍵詞: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華僑 華僑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