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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芳與崔某是小學同學,有著相似的離異經歷,后因緣而聚,結婚后在一起生活了14年。這兩年夫妻間因贍養老人、家庭消費等事務產生糾紛,最終林芳起訴至法院離婚,卻遭到丈夫崔某的反對。崔某曝料稱,自己與林芳并無婚姻關系,因為他們的結婚證上登記的并非林芳的名字,林芳隱瞞身份以“林麗”之名與其結婚,目的是騙婚。妻子有兩個身份,這段婚姻是否合法有效?還是像崔某所說,妻子動機不純?日前,這對夫妻在經歷了一場又一場的訴訟后,夫妻關系終于有了定論。
妻子:丈夫大男子主義 要求離婚
原來,林芳在老家牡丹江市公安局有一個重復戶籍身份為林麗,她曾于2001年12月用“林麗”的身份與現任丈夫崔某登記結婚,后林麗將戶籍遷至昆山,與崔某一起生活14年,兩人各自的兒女現已成年。
林芳認為他們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在為人處事及生活習慣等方面很不相同,尤其是忍受不了崔某的大男子主義,聲稱崔某性格暴躁且常常辱罵毆打自己。近些年,夫妻倆一直過著分居的生活。
2013年9月,林芳認為夫妻間感情已經破裂,遂以“林麗”的身份向法院起訴離婚。可是,林芳怎么也沒想到,“林麗”的身份已經不存在了,公安機關注銷了該登記錯誤的戶籍信息,她沒有辦法以“林麗”的身份來與丈夫離婚。正是因為“身份”的問題,她的起訴被法院駁回了。
只是,林芳不死心,她不想因為一個錯誤的名字而維持這段不幸的婚姻,于是,她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丈夫:妻子有兩個身份 是在騙婚
再次對簿公堂,關于夫妻間感情不佳的問題,崔某沒有多說什么,只是,他強調,林芳隱瞞身份用另一個名字與其領證結婚,有騙婚嫌疑。如今林芳以林麗的名義起訴離婚,由于涉及雙方財產分割問題,崔某認為,2001年與他在老家登記結婚的人是“林麗”,并非“林芳”,既然身份錯誤,這段婚姻本身就不合法,應予以撤銷。于是,他于2015年3月向老家牡丹江市西安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頒發的結婚證。不過,由于“林麗”這個姓名與其辦理結婚登記已經14年之久,超過五年的起訴期限,因此,法院駁回了崔某的起訴。事后,崔某不服一審裁定上訴,經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林芳與崔某的這段婚姻關系是否合法有效?日前,記者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昆山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裁定,雙方的結婚證并未被撤銷,即雙方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至于崔某提出的,原告以林麗身份登記結婚,系故意隱瞞身份,存在騙取婚姻客觀事實的抗辯意見,由于我國婚姻法僅規定脅迫結婚可申請撤銷,而本案原、被告登記結婚是自愿的,為真實意思表示,故不符合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條件,且被告與原告共同生活近14年,無證據證實被告受蒙蔽受欺詐,根據公安機關確認原告林芳與林麗系同一人,法院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認定原、被告之間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本案原告以林麗的身份先后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告僅否認婚姻效力,但對雙方分開居住三年多的事實以及夫妻感情不佳的狀況均予承認,法院根據雙方目前對婚姻關系的態度確認夫妻感情已破裂,應準予離婚。
綜上,法院判決原告林芳與被告崔某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財產。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本案中,原告林芳和被告崔某系小學同學,被告崔某對于林麗系原告林芳這一事實明知且認可用“林麗”這個姓名與其辦理結婚登記,已近14年之久,超過五年的起訴期限,故法院無法支持崔某訴請。我國婚姻法僅規定脅迫結婚可申請撤銷,而本案原、被告登記結婚是自愿的,為真實意思表示,故不符合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條件。□通訊員 鄧麗紅 葛寶華 金陵晚報記者 陳菲
編輯:梁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