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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才之道 當以德行為先
(原標題:樹立正確的選人用人導向)
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將堅持正確的選人用人導向作為規范和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的組織保證,把住了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的“樓梯口”,突出了黨內政治生活中人的因素的至關重要地位,彰顯了我們黨一貫重視選賢任能的優良傳統
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將堅持正確的選人用人導向作為規范和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的組織保證,把住了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的“樓梯口”,突出了黨內政治生活中人的因素的至關重要地位,彰顯了我們黨一貫重視選賢任能的優良傳統。
在選人用人問題上,總的來看,《準則》 既繼承了我們黨一貫堅持的基本原則,又與時俱進地吸納了十八大以后形成的新成果新經驗;既提出了三個“堅決禁止”的負面清單,又提出了要為敢于擔當、敢于負責的干部擔當負責的正面激勵;既提出了建立容錯機制,又明確回答了為誰容錯、容哪些錯的時代課題。這些重要思想深化了對選人用人規律的認識,增強了選人用人工作的科學性、系統性、前瞻性和創造性,為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提供了科學、充分的理論準備和實踐遵循。
選人用人原則與標準是干部工作的風向標定向儀
“為政之要,惟在得人?!薄暗萌恕保P鍵是要選拔得到黨和人民需要的“人”?!稖蕜t》 提出,選人用人要繼續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的基本原則。“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既體現黨對干部的政治要求,又借鑒了古代吏治的精華。“取才之道,當以德行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的實質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這是由黨的性質宗旨決定的。將這些原則繼續寫入 《準則》,體現了我們黨對選人用人優良傳統的繼承和弘揚,表明我們黨在選人用人原則上一以貫之的根本態度和立場。
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歷史任務,黨選拔干部的標準也會烙上不同的時代印記。當前,我們黨正經歷著歷史上最為廣泛、最為深刻的社會變革,帶領著中國人民進行著人類歷史上最為宏大、最為獨特的實踐創新,進行著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責任重大、使命光榮。要履行好這份責任、實現好這個使命,關鍵是要建設一支與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更好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相適應、相匹配的高素質干部隊伍。
《準則》提出,選人用人要堅持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這與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先后提出的“四講四有”“三嚴三實”“四個鐵一般”“忠誠干凈擔當”等要求一脈相承,共同繪就出了新時期好干部的“標準像”,為建設一支干部隊伍提供了科學的實踐依據,體現了我們黨在選人用人政策上的穩定性與創新性的高度統一。
不正之風和不良偏向是選人用人的最壞毒瘤最大隱患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雷霆之鈞狠抓選人用人的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官場陋習,優化選人用人環境,黨內政治生活氣氛明顯好轉,黨心民心為之振奮。然而,從中組部通報的數起違反換屆紀律典型案例,以及中央巡視組反饋的問題清單來看,在一些地區和單位仍然存在選人用人不正之風頑疾復發的問題。例如,有的跑官要官、拉票賄選、說情打招呼、搞小山頭小圈子小團伙;有的動不動就向組織伸手要名譽,要地位;有的對工作挑肥揀瘦,對待遇斤斤計較,對組織討價還價,對名利寸步不讓。這些問題就像毒瘤一樣,侵蝕著黨的肌體,損害著黨的形象。
《準則》 提出的三個“堅決禁止”,再次明確了選人用人底線,表明了黨中央堅決割除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毒瘤的意志決心。特別是那些向組織要名譽、要待遇,跟組織討價還價之類的行為,過去沒有進行專門的規定,這次都在準則里進行了明確規定。這為以后再遇到有類似的行為,提供了懲戒依據,誰要是再違反了誰就要付出代價。
當下,選人用人工作還存在一些不良偏向,盡管不像不正之風那樣惡劣,但依舊值得全黨警惕。如有的黨員領導干部隨著“權勢”的不斷膨脹,變得自高自大,時常以“官老爺”自居,把黨的干部當家臣、奴仆使喚,大搞封建人身依附,把黨的干部淪作私有財產。還有的黨員干部對領導唯唯諾諾、溜須拍馬、阿諛奉承。在一些嚴重的地區和單位,黨內政治生活搞得像烏煙瘴氣的名利場,彼此的稱呼也不再是同志,而代之以“老板、老大、小弟”等,黨內的純潔同志關系被異化為權勢至上的主仆關系、貓鼠關系、幫派關系。這些不良偏向看起來就像一場感冒,有些人不太在意,殊不知“感冒是百病之源”,會給黨的選人用人埋下巨大隱患?!稖蕜t》 的及時制定,對這些不良偏向及時進行退燒、降溫、祛毒,增強了選人用人工作的免疫力。
容錯糾錯機制是醫治“為官不為”病的一劑良藥猛藥
在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大背景下,有的干部怕出問題、怕出錯,遇到問題當“鴕鳥”,出現難題借口有“紅燈”,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有的甚至是紅燈不走綠燈也不走,寧可站著、看著,也不愿干著,患了典型的“為官不為”病。《準則》 提出,要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那些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出現失誤的干部??梢哉f,這一規定為醫治好“為官不為”病提供了一劑良藥、猛藥。一方面它為那些干事創業者卸下了思想包袱,吃下了“定心丸”,為改革創新者松了綁,戴上了“護身符”,增強干部干事創業、改革創新的信心和勇氣。另一方面,它又毫不留情地扯下了“為官不為”者的最后一塊遮羞布,讓那些在困難面前止步不前的任何借口都變得蒼白無力,讓披著各種華麗外衣的庸者、懶者在眾目睽睽之下被打回了原形。
當然,好藥還得有好的“藥引子”,這個“藥引子”就是“科學公正”。容錯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改革創新者的積極性,促進他們能更好地改革創新、干事創業,而絕不是如有些人所想的那樣,成為干部違紀違法犯罪的“丹書鐵券”“免死金牌”。為此,《準則》明確將容錯內容限定為“干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這一規定劃清了所容錯誤的界限,表明了“容錯”不是對明知故犯、胡亂作為的寬容,也不是對我行我素、以我為尊的縱容,更不是對違反黨紀國法底線的逾越,這一點,每一名黨員干部都要心知肚明、心領神會。
(作者單位:中央黨校研究室 代江波)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十八屆六中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