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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部分委員建議明確紅會是不是慈善組織
本報北京11月1日電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亦君)今天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董中原委員表示:“建議明確紅十字會的屬性,即紅十字會是否屬于慈善法規定的慈善組織,本法是否需要與慈善法相銜接。”
董中原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規定了“募捐活動應遵守慈善法的規定”,如果紅十字會被定性為慈善組織,其活動和管理均應遵守慈善法的規定,不能僅僅是募捐活動需要遵守慈善法。
我國紅十字會的“去行政化”問題一直備受社會關注,草案一審稿未涉及紅十字“去行政化”,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審分組審議時,“去行政化”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討論的焦點。
劉政奎委員認為,紅十字會之所以因為“郭美美事件”陷入信任危機,和紅十字會發展中的一些問題還沒有解決有關,“現在紅十字會既界定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但實際上又是行政體制內的群眾團體機關,既要遵守全國紅十字組織統一性的原則,但地方紅十字會主要還是接受地方政府的領導。正是由于這些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使得紅十字會具有更多行政化的色彩,運行效率不高,而且易引發公眾信任危機”。
方新委員也認為,應明晰紅十字會和政府的關系,“長期以來,從各級政府角度講,相當一部分是把紅會當成了政府的一個組成部門或者是下屬單位,對紅會有支持也有很多干預,比如當成人事安排和干部安排的一個單位,直接調撥紅會的資產等,這是不合適的。從紅會的角度講,它的獨立性不夠,相當多的地方紅會較多地依賴政府支持,缺乏銳氣和勇氣去主動開展工作,而且存在官僚化和行政化傾向,公眾對此也有較多詬病。”
草案二審稿對于“去行政化”問題仍未涉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在做草案修改情況說明時表示,考慮到目前紅十字會作為群團組織,正在按照中央推進群團組織改革的要求制定改革方案,建議待中央關于紅十字會改革方案出臺后,再根據中央的精神以及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涉及的有關規定加以修改和完善。
草案二審稿規定: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董中原委員建議,《紅十會法》應該明確規定紅十字會系統指導關系的基本規則,明確中國紅十會章程對地方、行業紅十字會的效力,明確行業紅十字會與地方紅十字會的關系,行業紅十字會之間的關系,以及行業紅十字會與全國紅十字會的關系。
他提出,目前草案二審稿沒有明確規定紅十字會整個系統的關系,僅規定“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那么如何界定上級紅十字會和下級紅十字會?是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界定,還是按照行政級別確定,相關表達十分模糊。他建議專門將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在全國的地位和作用予以明確。
吳曉靈委員認為,紅十字會有一個最基本的性質是能夠落實下來的,它應該算是一個慈善組織、公益組織。草案二審稿增加了規定:紅十字會的募捐活動要符合慈善法,建議增加“紅十字會的募捐活動和經費開支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紅十字會的經費來源有兩部分,一部分是捐贈,另一部分是政府撥款。政府撥款那部分按照政府撥款的規則去運行,但募捐來的錢,如果把紅十字會界定為慈善組織,就要按照慈善法來運作,把紅十字會的收入和支出都規范了。”吳曉靈說。
鄭功成委員建議,對于紅十字會的屬性界定,不應該用社會救助,社會救助是我國法定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之一,而紅十字會的工作不只是救助,不管紅十字會如何改革,都不可能改變紅十字會是社會團體的定性。
對于紅十字會法和慈善法的銜接問題,草案二審稿規定了紅十字會如何開展慈善活動,為了避免立法中的疏漏,鄭功成建議規定:紅十字會為開展人道主義工作,可以依法開展與其宗旨相符的慈善活動,慈善活動應當符合慈善法的有關規定。“一句話很簡明,要表達的意思都表達了。”他說。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全國人大 委員 慈善組織 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