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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確應禁設營利性民辦學校
10月31日起至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將在北京舉行。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在此次會議上進行三審。草案第十九條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10月31日 人民網)
社會普遍關注的民辦教育“營利”與“非營利”之爭,終于在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此次修改上得以明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規定,給民辦教育賦予更多自主權,會促進更多的民辦學校應運而生。同時,在鼓勵舉辦民辦教育之時,對義務教育階段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進行限制,則是重大的民生利好。
義務教育禁設營利性民辦學校好在哪里?首先,從法律定義看,實施義務教育是國家行為、政府責任,體現的是國家意志,義務教育和營利性民辦教育存在矛盾。根據憲法規定,義務教育是適齡兒童和青少年都必須接受的,國家、社會、家庭都必須予以保證的國民教育,又稱強迫教育和免費義務教育,具有強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點。如果在義務教育階段,各級政府大量鼓勵興辦營利性民辦教育,且迅猛增長,各級政府就有“甩包袱”的嫌疑。
其次,如果義務教育也可以營利性辦學,會出現更多“貴族學校”,不僅體現不出義務教育的公益性,且無法實現教育資源均衡發展。如今,不少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優秀師資,紛紛流向工資福利高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或領著國家工資,卻在民辦學校掛職或兼職,有些“一校獨大”、財大氣粗的民辦學校,甚至把當地義務教育優秀師資橫掃一空,嚴重影響公辦義務教育水平的提高。
此外,若在義務教育階段興辦營利性民辦學校,還會加劇“擇校熱”,增加家長經濟負擔。義務教育階段的擇校熱與“掐尖戰”,其實最初是從民辦學校開始的。為鼓勵民辦教育發展,為政府減輕財政負擔,不少地方允許民辦學校跨越公辦學校“劃片招生”的限制,以分數選擇高分生源,掀起擇校與掐尖的做法。慢慢就形成“擇不上民辦,就擇公辦”的風氣。如果在義務教育階段,鼓勵發展營利性民辦教育,原先在公益性和逐利性間左右搖擺的民辦學校更會毅然倒向逐利,民辦學校的收費恐怕要高出幾倍或十幾倍。
正如專家們所說:在專業培訓、職業教育等領域可鼓勵發展營利性民辦教育,學歷教育可繼續探索發展營利性民辦教育,而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則應限制營利性民辦教育。因此,對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中擬增加禁設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條款,我們樂于繼續關注,并期待能早日通過實施。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義務教育 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