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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個人信息就是保護基本權利
若能在《民法總則》中寫入“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這相當于明確宣告個人信息權不但是一項自然權利,更是一項基本的民事權利。
10月31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民法總則草案增加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這傳遞了中國將繼續強化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信號。
根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披露的信息,增加上述條款的背景是: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一段時間以來,非法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泛濫,社會危害嚴重,建議進一步強化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廟堂與草野能有如此共識,要“歸功”于近年來屢成社會議題的電信詐騙事件,尤其是今年山東“徐玉玉案”的發生。這宗個案在輿論場上迅速被推動成為公共事件,電信詐騙的源頭——個人信息保護的失范也因此被提上立法日程。
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并不是新話題。早在11年前,周漢華教授就曾提交過《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該建議稿將個人的手機號碼、家庭住址、醫藥檔案、職業情況等任何可以確定特定個人的信息都列入法律保護的范圍,并規定了侵害他人信息將會承擔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11年過去,被很多人望穿秋水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仍未正式進入立法進程。個中原因,或許并不在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必要性,而在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步驟選擇和模式選擇。
事實上,中國也并不是沒有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內容。在現行法中,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條文超過了200條。但這些規定相對分散,不成體系,甚至有的相互之間還存在沖突。
統一立法有必要,分散立法是現實。也因為近年來引發社會強烈關注的個案多為刑事案件,在強化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上,刑法的步伐應當說更快一些。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兩個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對此進行了修改,確立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而我們知道,刑法是社會的最后一道防線,具有最后手段性。對個人信息保護而言,更多的保護理當發生在民事和行政領域。只有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無法調整的嚴重違法行為,刑法才應介入和干預。
回過頭看現行民事法律中,找不到個人信息保護的明確規定,與此相關的“隱私權”保護,也并不能涵蓋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比如,不具有秘密性的個人信息如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等,可能不是隱私,但同樣有民事保護的必要。若能在《民法總則》中寫入“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這相當于明確宣告個人信息權不但是一項自然權利,更是一項基本的民事權利。由此開啟的民事保護之門,必將在刑法之前讓更多飽受個人信息泄露之苦的公民受益。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個人信息 立法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