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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追砸運鈔車遭槍擊身亡 留下押運員開槍權等三大疑問
近日,一篇附帶視頻的新聞在網上熱傳:10月27日,廣東東莞街頭發生驚人一幕,一名男子持磚追砸一輛運鈔車,押運員對其警告無效后開槍射擊,致使該男子當場身亡。
這起血案引起廣泛關注,廣大網友就押運員開槍以及一槍致命是否合理,到底何種情況下押運員才能開槍,運鈔車與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等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揚子晚報記者就公眾普遍關心的多個焦點,采訪了有關權威人士。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陳迪晨 郭一鵬 于英杰
街頭槍響
他持磚追砸運鈔車,遭押運員槍擊
10月27日,廣東省東莞市烏沙環南路上,隨著一聲槍響,一名江西男子當場倒地,120急救車到達現場后,宣布搶救無效死亡。
很快,東莞市長安鎮政府通報此事:當天中午12時06分許,110接報警稱,長安鎮烏沙社區一輛押款車被一名男子用石頭、水泥塊等物砸壞玻璃。接報后,烏沙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場處置。據了解,押款車執行押運任務途經烏沙興三路路口附近時,被男子黃某(江西人)用磚頭、水泥塊等物追砸車輛,導致車輛玻璃破損。車內押運員多次勸阻無效后,開槍射擊導致其受傷倒地。黃某經120到場救治無效死亡。
當天晚上,運鈔車的所屬公司東莞市駿安押運有限公司表示,押運車在執行押運任務時,遭遇一名男子對車輛右側玻璃猛烈敲打。見此情形,司機立即把押運車輛駛往前方一警務室,但該男子一直緊貼押運車輛并拿著磚頭一路追趕,連續砸車,司機無法安全迅速駛離。很快,車輛右側玻璃被嚴重砸裂,車上護衛人員只得打開射擊窗口大聲警告該男子,要求其停止襲擊車輛,另一護衛人員立即報警。但是,該男子一直不予理睬,繼續瘋狂砸擊車窗,押運人員人身及押運財產安全正受到嚴重威脅。在多次警告無效、情況十分危急下,護衛人員使用防暴槍(橡膠子彈)鳴槍示警,肇事男子中彈倒地。
事發次日,東莞長安鎮政府官方微博發布通報:案發后,公安機關已對涉案的押運人員梁某明(男,30歲)立案調查,相關情況查實后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記者調查
死者并未騎車和運鈔車發生刮擦
命案發生后,有消息稱被擊斃的男子黃某是因為騎車和運鈔車發生刮擦,才追砸對方的。
事后,廣東當地媒體記者實地走訪事發現場附近20家商鋪數十位目擊者,并查看了監控錄像,初步證實死者黃某事發前并未乘坐任何諸如電單車、摩托車之類的交通工具。此前網絡上流傳的“死者騎電單車與押款車碰撞、押款車肇事逃逸、造成死者持磚砸車”的消息,也暫未得到警方的證實。
深度追問
押運員在什么情況下才能開槍?
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唐俊華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和《銀行關于銀行系統守衛、押運專用槍支配置辦法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定,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其中,銀行系統配置的槍支,是守衛金庫、押運金銀、鈔票和有價證券的專用武器。
據了解,該運鈔車屬于東莞市駿安押運有限公司,這是一家有運營資質的國企,押運業務是經相關部門合法審批并且接受監管的,此次押運人員的裝備配置也符合相關法律的要求。
那么,什么情況押運員才能開槍?央行、公安部《關于銀行守庫、押運人員在執行任務中使用武器的規定》中明確:執行守庫、押運現金、金銀、有價證券任務中,為保衛國家財產安全,遇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時才可以開槍:
●守庫、押運人員的保衛目標受到暴力侵襲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襲的緊迫危險,非開槍不能制止。
●守庫、押運人員佩帶的武器,遭到暴力搶奪,非開槍不能制止。
●押運人員護送現金、金銀等財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遭到暴力劫持,非開槍不能制止。
●守庫、押運人員和運送現金、金銀等財物的車輛駕駛人員人身遭到暴力侵襲,非開槍不能自衛。
就算開槍,有必要一擊致命嗎?
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王進律師針對該案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從法律方面進行深入剖析。
目擊者稱,“聽說是因為事發前跟這輛運鈔車發生了摩擦,才追車到這里。”按照這個說法,死者事實上并不存在搶劫的故意。即使拋開目擊者的說法不談,按照常理推斷,使用磚頭、石塊等“武器”搶劫,也不存在任何說服力。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能夠以其他手段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槍支;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應當以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不被侵害為目的,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規定還明確,開槍也是有限度的,即對不法侵害人開槍射擊,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先口頭或鳴槍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懾服的表示,或者已經喪失侵害能力,應即停止射擊。開槍后要保護現場,并立即向領導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守庫、押運人員為保衛國家財物使用武器進行防衛時,必須注意避免傷害其他無關人員。
王進律師認為,該案中,被槍擊男子確有過激行為,但并未對被押運物品造成實質性侵害,而且在當時的情況下,開槍也并不是解決危險的唯一辦法。《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要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而本案中的運鈔車押運人員開槍的行為無疑是違反了這一規定。
非開槍不能自衛,有清晰界定嗎?
東莞市駿安押運有限公司發布情況說明稱:“車上護衛人員多次警告無效,使用防暴槍(橡膠子彈)鳴槍示警,肇事男子中彈倒地。”
王進律師認為,雖然運鈔車公司認為押運員開槍是符合規定的,但就該案而言,押運員開槍程序上仍有兩大疑點待解,一個是押運員開槍時面臨的危險是否到了“非開槍不能制止或自衛”的程度;二是法律法規“開槍射擊只限于使不法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押運員開槍致人死亡,是否已經超越此限度。這些疑點,有待于公安機關的調查和認定。
本案的關鍵,在于判斷運鈔車押運人員使用槍支時的現場情況,以判斷押運員是否有開槍的必要。如果押運員在不應開槍的情況下開槍致人死亡,那么就屬于槍支使用不當,涉嫌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
然而,有關專家也指出,現實當中,哪些屬于“非開槍不能制止或自衛”的情形,有關法律法規并沒有給予清晰的界定。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運鈔車 槍擊 押運員 開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