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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法院被指判決書遲到九年 回應稱宣判時就已送達
央廣網海口10月28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昨天,有媒體報道,今年8月30號,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的村民吉春,拿到了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但這份判決書的作出日期,卻是九年之前。一份判決書,為何會遲到九年?昨天下午,記者在樂東縣見到了吉春。
吉春說,吉春是判決書中的原告,也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這份判決書的起因,是17年前,他挨了一頓毒打。1999年10月26號,吉春騎著摩托車在萬沖鎮拉上當地村民吉文新的妻子,將其送回家之后返程時,遇到吉文新在路邊招手。吉春回憶說:“我用二輪摩托車拉客回來,就被半路拉那個人他老婆,半路就看到他老公攔我打我了嘛。那時懷疑我勾引他老婆。第一次先打我,又再拉回他的家再打一頓嘛,是兩次打嗎。”
吉春兩個月前拿到的判決書復印件中,也證實了上述說法。其中認為,吉文新因為懷疑妻子與被害人吉春有不軌行為,故意傷害導致吉春重傷,吉文新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打傷的第二天,吉春向當地派出所報案。七年之后,行兇的吉文新被刑拘。吉春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處吉文新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等10萬元。吉春的父親說,法院的人口頭告訴他們,10萬元的賠償請求,因為沒有相關的單據作證,所以法院不能支持:“不賠償我們那個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用那個都沒有。一分錢都不給。那個律師說給我們3000塊錢。我們就不同意。醫療費那么多錢。他就說不賠錢,認為沒有證據沒有醫療費的單子。當時開庭的時候這樣說,就這樣過了。我覺得不公平,因為打我那么慘那么重,肩膀骨頭折了膝蓋骨也折了,怎么一分錢也不賠?!”
吉春說,之后幾年,他不斷向法官追問,但得到的回答都是沒有證據,不賠錢。直至一年多以前,他才知道,法院判案子,是有一種叫做“判決書”的東西要給他的:“有一個朋友說,你想去告跟他就要找判決書,我當時不懂哪里有判決書,我以為人家打了就這樣賠償就可以了,我什么都不懂嘛。”
吉春回憶稱,隨后,他多次去樂東縣法院追問判決書,直到今年8月30號,在案件判決作出9年之后,他終于拿到了判決書復印件。但是,樂東縣法院方面,昨天卻給出了吉春完全相反的說法。主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長楊少強表示,早在2007年11月22號,吉春本人就簽收了判決書,并摁上手印,這些都有卷宗可以查證。他說:“這個事情我也忘了,實際上我們也就是猜,但是送達絕對是已經送達了,送達回證上面是有他簽名的。他現在說他沒有收到,現在我信誰啊?我們肯定要相信我們自己的送達回證上面他親自簽收的送達回證上面的簽名。以那個為準。只能看到回證你簽收了我們的文件,簽了你本人的名。證明我們已經送達了。”
對于法院方面提供的材料,吉春卻堅定地表示,送達回證上的簽字不是他的,除了兩個月前拿到的那份判決書復印件之外,從事發至今,他再也沒有從法院拿到過任何材料。
吉春:我是寫字很重的,不像輕輕一點這樣的。我也不明白這里為什么會有我的名字在這里。我就是空空手去空空手回來的。
記者:就是說自始至終您從法院上拿到的就這一份復印卷判決書?沒有別的任何紙質的東西?
吉春:沒有了。就是這個剛拿到(的判決書復印件)。
法院說判決書送達給吉春本人了,還有吉春的簽字畫押;吉春卻說這簽字畫押不知道怎么來的,他沒有收到過法院的判決書。那么,樂東法院是在什么樣的場合向吉春送達的判決書呢?樂東縣法院新聞發言人林士立和副院長楊少強均表示,在宣判的當時,就當面交給了吉春。
林士立表示,送達跟那個宣判,是同時發生的。把判決書送給你之后,你看了服不服,要不要上訴,同時產生的。
楊少強表示,送達是當面送達,簽名就是送達,宣判的時候就已經送給他了。
但是,樂東縣法院提供的宣判筆錄上,記載的日期是2007年11月20號,而送達回證上記載的日期,卻是兩天之后的22號9點。昨天下午,記者試圖就判決書送達回證中的細節問題,向樂東縣法院進一步求證核實,但樂東縣法院方面,拒絕了記者的要求。2007年的判決書,究竟是什么時候正式送達給當事人?吉春的訴訟權利有沒有被樂東縣法院侵害?事件進展,中國之聲將持續關注。
編輯:秦云
關鍵詞:吉春 遲到九年 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