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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就老虎傷人事件發聲:高危游覽項目僅發警示不夠
“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發生3個月后,受傷游客向動物園方提出賠償要求,動物園則表示自己沒有責任,不需要賠償。日前,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部負責人表示,除切實有效的警示、告知外,經營者還應采取實質性措施保護消費者安全。
今年7月23日,延慶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內發生一起游客被老虎襲擊,造成1死1傷的慘劇。延慶區委宣傳部發布消息稱,事件系當事游客在自駕車游覽猛獸區的過程中,私自下車,突遭老虎攻擊所致。動物園曾與游客簽署了《自駕車入園游覽車損協議書》,載明“進入園區的自駕車必須關好、鎖好車門、車窗,禁止投喂食物,嚴禁下車;如因違反上述規定發生的車輛損傷和人員傷害,自駕車主應負相應的責任”。
對此,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部負責人表示,野生動物園對兇猛動物采取散養方式,組織游客參觀時,一般應當配備具有特殊保護裝置的專門車輛,如防野獸襲擊的鐵籠外皮等,以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而私家車不具備防護裝置,容易被兇猛野生動物撲咬、損壞,極易發生意外狀況。
對于這種巨大風險,野生動物園應當全面評估,充分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要求,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到位。
中消協法律部負責人表示,在消費者自駕車游覽過程中,可能發生車輛受損、機械故障、游客患病、生理需要等需開門求助的多種情形,致使消費者暴露在兇猛動物的攻擊范圍內。作為組織開展高度危險游覽項目的經營者,僅發放警示說明、簽訂協議書是不夠的,對于涉及消費者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項,應當采取與項目危險程度相當的更加有效的措施,保障消費者安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相關負責人表示,除切實有效的警示、告知外,經營者還對車輛進行檢查、加裝防護裝置、強制落鎖、挖掘隔離壕溝、配備自衛工具等。同時,應設置救生員、配備麻醉槍等緊急救助設備。經營者如不能采取實質有效措施保障消費者安全,有關風險隱患將始終存在。
昨天,中消協強調,此次發聲不是要幫不守“規矩”的游客爭賠償,而是為了督促經營者必須審視自己的責任,真正把消費者的風險降到最低,為了更多的消費者免遭不測。(記者楊鳳臨)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中消協 老虎傷人 高危游覽項目 僅發警示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