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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內兩腐敗官員終身監禁 折射懲治腐敗新階段
終身監禁的運用,消除了社會公眾的疑慮,既是對十八大以來中國反腐的強力承諾,也是對未來中國反腐走向的肯定,那就是決不會停止反腐步伐。
從近幾年的審判實際可以看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腐敗官員已越來越少,慎用死刑已成為常態。因此,未來腐敗官員被判處終身監禁決不會是個例。腐敗官員是否會被決定“終身監禁”,需要根據其涉案數額和腐敗犯罪情節及其造成的影響,這些綜合因素決定了其是否會把“牢底坐穿”,在未來被查處的腐敗官員中,被決定“終身監禁”的比例會有所升高,加大對腐敗的懲治力度應當是一個趨勢
法院對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涉嫌受賄兩億多元)作出的判決一旦生效,意味著他將在獄中度過余生。
10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魏鵬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依法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他并非第一個被決定“終身監禁”的腐敗官員。
10月9日,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云南省委原書記白恩培一審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白恩培也是刑法修正案(九)設立終身監禁制度以來首個被決定終身監禁的腐敗官員。
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的反腐敗研究專家表示,據此可以看出,通過“終身監禁”加大對腐敗的懲治力度應當是一個趨勢。
釋放中央依法從嚴懲處腐敗信號
公開資料顯示,魏鵬遠是阜新礦業學院(現為遼寧工程技術大學)采礦專業77級學生,該校曾是原煤炭工業部隸屬的兩所全國重點大學之一,該校77級、78級多位學生多在能源部門、各大煤炭企業里身居要職。
魏鵬遠在阜新礦業學院度過了自己的大學時代之后,先是進入北京煤炭設計院工作,接著輾轉原煤炭工業部計劃司、原國家經貿委行業規劃司工作。
2002年,國家經貿委被撤銷,原經貿委行業規劃司的部分職能被合并到國家發改委,魏鵬遠任國家發改委能源局煤炭處處長。
2008年8月,國家能源局掛牌成立,年逾50歲的魏鵬遠調任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長,屬于正處級副司長,負責項目改造、煤礦基建的審批和核準工作。
此時,原本由發改委產業司和基建司負責的涉及技改等審批核準的職能,也合并到煤炭司。魏鵬遠手握重權。
2014年5月,魏鵬遠被有關部門帶走調查。
8個月后,魏鵬遠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由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2015年12月29日,保定市中院開庭審理了魏鵬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魏鵬遠先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兩億余元;魏鵬遠還有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
今年10月17日,保定市中院一審依法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在魏鵬遠案判決之前,10月9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白恩培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今年70歲的白恩培一審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終身監禁的運用,彌補了直接死刑過重而無期徒刑過輕的問題,體現了我們在刑法方面的人權觀念。有了終身監禁之后,我們對貪污受賄的懲處更為全面,特別是在判決時決定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不給腐敗官員留下規避懲處的操作空間,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
“毋庸置疑,白恩培、魏鵬遠成為被決定終身監禁的腐敗官員,標志著我國對腐敗犯罪的懲治力度和打擊方式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說。
“牢底坐穿”可能成為巨貪“標配”
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曾解釋,為何要新設終身監禁措施。
喬曉陽表示: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本應當判處死刑的,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減刑為無期徒刑后,采取終身監禁的措施,有利于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來實現服刑期過短的情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九),終身監禁制度首次被寫入我國刑法典。
依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終身監禁有兩個前提“要件”:其一,犯貪污、受賄罪;其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莊德水認為,一段時間里,一些腐敗官員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再以身體不適和需要治病為由,借助減刑、假釋等方式規避懲處。這種潛規則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反腐效力,影響了反腐的公信力,給社會公眾造成了錯覺,似乎腐敗官員不會真正“入籠”。
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即將滿一年之際,在不到10天時間內,接連兩名腐敗官員被決定“終身監禁”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莊德水表示,終身監禁的運用,消除了社會公眾的疑慮,既是對十八大以來中國反腐的強力承諾,也是對未來中國反腐走向的肯定,那就是決不會停止反腐步伐。
“終身監禁的運用要綜合考慮腐敗案件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從近幾年的審判實際可以看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腐敗官員已越來越少,慎用死刑已成為常態。因此,未來腐敗官員被判處終身監禁決不會是個例。”莊德水說。
杜治洲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終身監禁,從制度上堵住了腐敗官員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之后以各種方式逃避懲罰的漏洞,“那么自白恩培被決定‘終身監禁’之后,緊接著魏鵬遠也被決定‘終身監禁’,這本身就表明了一種趨勢”,它預示著未來貪腐重罪將更多地受到自由刑的嚴厲懲處。
杜治洲認為,在當前高壓反腐態勢和反腐法治化的雙重背景下,“牢底坐穿”可能會成為巨貪的“標配”,自由刑的適用會產生越來越大的威懾力。
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偉分析說,在白恩培一案中,判決書提到了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這幾個“特別”成為白恩培被決定“終身監禁”的重要依據。
宋偉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由此可見,腐敗官員是否會被決定“終身監禁”,需要根據其涉案數額和腐敗犯罪情節及其造成的影響,這些綜合因素決定了其是否會把“牢底坐穿”,在未來被查處的腐敗官員中,被決定“終身監禁”的比例會有所升高,加大對腐敗的懲治力度應當是一個趨勢。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腐敗 終身 監禁 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