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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紀委拍賣罰沒酒不辨真偽,教訓在哪里
黃山紀委拍賣罰沒酒不辨真偽的背后,是粗暴簡單的工作思維,也是缺乏法治意識的表現。
近日,黃山市人民政府網站上掛出一條《黃山市紀委罰沒酒處置網絡競價公告》,寫道:未經鑒定的酒,1.01元起拍;已經鑒定的,按物價部門定價起拍。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黃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對無真偽鑒證的酒不做任何真偽保證。這一做法在輿論場上引發爭議。昨天下午,黃山市紀委和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通知,叫停了這一網絡競價。
認識到錯誤后及時糾正,這是負責任的做法。但即便現在已經叫停,其中所暴露的簡單粗暴的工作思維,仍值得反思。
黃山紀委拍賣罰沒酒不辨真偽顯然是違背法律的。商務部頒發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禁止批發、零售、儲運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換句話說,未經鑒定的罰沒酒,有可能是假冒偽劣酒,按照法律不被允許在市場流通,因為一場當地紀委委托的拍賣,就讓其堂而皇之地進入市場,實屬不該。
應看到,利用網絡競拍這種市場化操作的方式處理罰沒酒,是一種靈活的資產處置方式,它既能讓罰沒資產物盡其用,不致浪費,也體現了黃山公共資源管理中心與黃山紀委靈活處理罰沒財產的智慧,運作得當的話,能取得良好的罰沒資產利用效果。但這種處理方式,如果脫離了法治軌道,就只會適得其反。
所以,黃山紀委在此次網絡競價公告中的教訓是,只有在將罰沒資產的拍賣置于法治框架下,才能取得市場化操作方式的預期效果。如果僅靠拍腦袋做決策,不僅抽離了競價的本意,也違背法治精神。
對于罰沒酒,應秉持能鑒定則鑒定,實在無法鑒定或者難以鑒定的,就應按相關規定予以銷毀或另作其他處理的原則,而不是盲目、籠統的拍賣。要知道,銷毀罰沒的偽酒,先例有很多。
比如2014年3月,青島質監銷毀20噸罰沒物品,其中就包括白酒;2010年1月15日,廈門質監稽查隊會同廈門市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心對價值49.76萬元的罰沒物品進行銷毀,假酒是主要物品之一。2009年11月20日,北京西城工商分局對罰沒物品進行集中銷毀,銷毀物品有假冒五糧液、茅臺、金六福等假酒共計986瓶。
黃山紀委拍賣罰沒酒不辨真偽的背后,是缺乏法治意識的表現。黃山市紀委的做法雖然得到及時糾正,但也足以為戒。
□與歸(媒體人)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黃山紀委拍賣罰沒酒 不辨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