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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大蔚走私武器案再審應先去標簽化

2016年10月20日 14:21 | 作者:顥鈞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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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大蔚的行為是有罪還是無罪,是罪重還是罪輕,有賴再審法院依程序認定。在法院未有最后裁決之前,不妨給當值法官以基本的尊重,先不臆斷結果。對于輿論場里的各色標簽,卻有厘清的必要。

備受輿論關注的劉大蔚走私武器一案有了最新消息。記者19日從福建省高院獲悉,該院已依法決定將再審此案。

如果援引官方的案例名稱“劉大蔚走私武器案”,可能多數讀者會不以為然。但若換成公共輿論場上的標簽“19歲少年網購24支玩具槍被判無期案”,應該會有不少人要為這名少年喊冤了:買玩具槍也犯法嗎?而且還要判無期?典型的司法不公嘛。

不妨回過頭來看看這宗個案的簡要案情:2014年,劉大蔚通過某網站從臺灣網購了24支“仿真槍”,在快遞途中被福建石獅海關查獲。經泉州市公安局鑒定,這24支槍形物中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

在一個自媒體時代,對一宗案件有不同解讀,再正常不過了。一審法院判無期,二審法院同意這一判罰。一年過后,同樣是二審法院,又認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原審被告人劉大蔚無期徒刑,量刑明顯不當”。

你看,法院內部也有不同意見,更不用說劉的代理律師至今仍堅持“無罪說”了。

劉大蔚的行為是有罪還是無罪,是罪重還是罪輕,有賴再審法院依程序認定。在法院未有最后裁決之前,不妨給當值法官以基本的尊重,先不臆斷結果。不過,對于輿論場里的各色標簽,卻有厘清的必要。

首先,強調“19歲少年”可以獲取圍觀者的同情,但在法律上沒有特殊意義。劉大蔚年滿18周歲,就已是成年人,應依法承擔成年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19歲、29歲、39歲等,在刑事法律上都是“完全責任能力人”,其法律性質是一樣的。

其次,強調“玩具槍”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責任并增強圍觀者的代入感,因為玩具槍多數人都玩過。但是,“仿真槍”是不是“玩具槍”,那還真不是當事人或圍觀者能說了算的,得由專業鑒定說話。有網友以另一宗非法持有槍支案來類比,該案中一位父親為滿足兒子玩槍的需求,花85元網購了兩支塑料仿真槍。但在我看來,這種比較不但毫無法律意義,連常理意義都沒有。不到100元的仿真槍已有了一定的殺傷力,劉大蔚花30540元網購的那20支槍,你說是“玩具”?

很多人糾纏于公安部的一紙標準——現行的槍支認定依據,來自于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即“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其實,什么是槍支,法律早就規定了。《槍支管理法》第46條對槍支的定義是: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公安部的標準,只是對法律的具體化。標準是否合理,可以探討,但把能致人傷亡的槍支歸于“玩具槍”,至少我不認為這是妥當的。這樣的標簽也不應強行貼在某一個案上。如果已認定是“玩具槍”,那還用法院再審嗎?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劉大蔚走私武器案 去標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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