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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司法考試作弊者將被終身禁考
近日,司法部公布了《司法部關于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jù)《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現(xiàn)行的《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對規(guī)范違紀作弊行為處理,打擊考試違紀作弊發(fā)揮了積極作用。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將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為依法打擊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huán)境提供了重要依據(jù)。司法考試是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是由國家統(tǒng)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yè)的資格考試。為認真貫徹《刑法修正案(九)》,根據(jù)《司法部2016年制度建設工作計劃》,司法部對《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進行修改,進一步細化對考試違紀行為的認定,加強對考試違紀行為的懲戒力度,及時堵塞可能存在的疏漏,實現(xiàn)行政處理、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本次修改工作總體考慮是:堅持依法治考、從嚴治考的總原則,貫徹《刑法修正案(九)》相關規(guī)定,加大對司法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懲戒力度;根據(jù)現(xiàn)階段工作實際,對《辦法》進行必要修改。
《決定》對《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九條共四條內(nèi)容進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細化和規(guī)范考試違紀作弊行為情形。將實踐中發(fā)生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等違紀行為納入處理范圍,規(guī)定在《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中。同時,鑒于原《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有可能涉嫌構成犯罪,為加大對這兩類違規(guī)行為的懲戒力度,將該兩項內(nèi)容調(diào)整至《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之中,對實施這兩類行為的應試人員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
二是加強了與相關法律的銜接配套。根據(jù)《刑法修正案(九)》的規(guī)定,將“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行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的;代替他人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規(guī)定于第九條第一款中。考慮到實施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違規(guī)行為,既可能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一般違法行為,也可能涉嫌構成犯罪,因此在第二款中增加相關規(guī)定,對應試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是加強對考生信息安全的管理。注重加強對考生信息的保護,有效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對《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二)項進行了修改,將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提供、泄漏應試人員有關情況、數(shù)據(jù)”的違紀行為納入處理范圍。
四是明確建立考生誠信檔案記錄及信息披露工作要求。考試違紀作弊行為是背信失信行為的具體體現(xiàn)。針對當前社會誠信缺失,欺詐等背信行為多發(fā),社會危害嚴重的實際情況,《決定》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司法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報名人員、應試人員誠信檔案,記錄司法考試違紀人員信息及處理結果檔案,建立報名人員、應試人員信用記錄披露和查詢制度,并與其他部門實現(xiàn)信用信息交換共享”,發(fā)揮《辦法》對考生行為價值取向的引領推動作用,形成不想作弊、不敢作弊、不能作弊的制度機制。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作弊 考試 規(guī)定 司法考試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