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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執法“委屈獎”,不是依法行政的正解
但凡獲獎,一般人都樂于去領。不過,四川綿竹市的城管隊員有種獎卻非常不愿意去領,這就是“委屈獎”,“專門針對在執法過程中被打罵而不還手不還口的城管隊員”。據媒體10月10日報道,日前當地城管部門面對人們對設立“委屈獎”的質疑,表示設獎是不得已,希望通過這種方式,給受到委屈的城管隊員一種心理上的安慰。而對有市民擔心以后會以這個名目濫發或違規發放,相關負責人介紹,委屈獎金額有50元、100元,最高為200元,有一定評定標準,“像一般的推一下,罵幾句,是不會納入評定的,只有造成隊員身心健康受到影響時,才會進行評定”。
“委屈獎”不是個新事物,前些年在一些服務類行業盛行過。他們的口號是“顧客永遠是對的”,對那些受到顧客無理刁難仍“委屈服務”“微笑服務”的員工,則發放“委屈獎”。后來這一做法延伸到了一些政府部門和執法機構,就像四川綿竹城管部門所發的“委屈獎”。其獎勵的行為多數是“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比如綿竹有一位城管隊員,在向違規擺攤燒烤的商販講解有關規定時,商販的母親拿著油勺子沖過來對著他頭就是幾下,然后還喊“城管打人了”,并將城管隊員的衣服扯壞,甚至身上都被抓傷。城管隊員沒有還手,直到警察來才控制住局面,他因此得到了“委屈獎”。
據說,有些企業或執法部門,因為設立“委屈獎”,減少了員工或執法人員與顧客、執法對象發生言語乃至肢體沖突的可能性。不過,“委屈獎”從問世之日起,就伴隨著更多質疑。有人認為,企業拿員工的尊嚴作價,甚至犧牲員工的人身權利,來應對顧客的無理取鬧,是對員工的不尊重,也是對作為公民的員工正當權益的侵犯。而政府部門給執法人員發“委屈獎”,則更受人詬病,因為這有違執法的初衷。
執法是以政府名義對社會生活進行全面管理,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尤其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主要針對的是違規違法行為,比如常見的占道擺攤、亂搭亂建等等。執法可以是進行教育,但也常常要給予處罰。不難理解,誰被批評教育了,還能感覺愉快?如果受到處罰,就更不會心甘情愿。因此,執法過程中出現個別被處罰人惡語相向、甚至暴力抗拒乃至攻擊執法人員,都本應是預料之中的事。執法人員要做到的,一是執法有據,二是文明規范。一般的被處罰人嘟囔幾句甚或罵幾句,那是人之常情,或許為了體現人性化執法,可以不加計較,但如果受到會“影響身心健康”的辱罵,乃至遇到暴力抗法,那就不應提倡“罵不還口、打不還手”,過后再發200元“委屈獎”給點安慰。
不提倡“罵不還口、打不還手”,當然不是讓執法人員罵回去、打回去,而是要依靠法律來維護自身權益。該報警的、該追償的,依法依規懲處,才能給社會做出良好示范。所謂文明執法、人性化執法、執法的靈活性等等,最終目的必須是嚴格執法,這樣才能體現出法律法規的嚴肅性,體現出公平與公正。如果一味要求執法人員委曲求全,用“委屈獎”作補償,實質上是容忍對執法人員人格尊嚴的侵犯、人身權利的損害,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對法律尊嚴的褻瀆。何況執法人員受到人格或人身傷害,不依法讓傷害者進行賠償,卻發放什么“委屈獎”,等于是讓其他納稅人買單,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政府部門提倡文明執法,前提應是嚴格執法。這既包括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懲處,也包括對所有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為了給社會做出法治示范,政府部門更有責任與義務依法維護執法人員的人格尊嚴與人身權利,這才是對執法人員的真關心,真安慰。否則,即使設了“委屈獎”,權利意識日益覺醒的執法人員也不愿買賬。更重要的是,片面強調執法人員“委曲求全”“逆來順受”,很容易給一些人造成執法人員軟弱可欺、法律可被隨意嘲弄的錯誤印象,讓執法環境日益惡化,最終結果是執法人員、社會正義與法律都“受委屈”,也有悖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執法 委屈獎 執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