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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提高兩項工傷保險待遇 傷殘津貼標準提至277元
原標題:廣東提高兩項工傷保險待遇 傷殘津貼標準提至277元
●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傷殘津貼特別調整標準從150元提至277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標準調整至按今年所在市城鎮類的城鄉低保標準發放
新快報訊 記者昨日獲悉,廣東省人社廳、財政廳近日聯合發文,提高“傷殘津貼特別調整標準”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發放額標準”等兩項工傷保險待遇。
依據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特別調整標準從150元提高至277元。具體發放辦法為:2015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從2016年1月起,在原發放標準基礎上再按月加發127元傷殘津貼;2016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的傷殘津貼發放標準基礎上,從首次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直接按月調整加發277元傷殘津貼。
此外,從2016年7月1日開始,全省各統籌地區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發放額標準從300元/月調整至2016年本市城鎮類的城鄉低保標準(以下簡稱“本市城鎮低保標準”),此后最低發放額標準每年7月1日按照當年本市城鎮低保標準的調整而自動調整。其中,本統籌地區行政管轄范圍內有兩個或以上城鎮低保標準的,按照最高的一個城鎮低保標準確定。
據了解,根據省民政廳發布的2016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廣州市、深圳市,要求不低于745元/月;第二類是珠海市、佛山市(含順德區)、東莞市、中山市,要求不低于610元/月;第三類是惠州市、江門市(不含臺山、開平、恩平市)、肇慶市(不含所轄縣),要求不低于550元/月;第四類是汕頭市、韶關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陽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遠市、潮州市、揭陽市、云浮市、江門市列入三類地區以外的市、肇慶市所轄縣,要求城鎮不低于485元/月,農村不低于335元/月。隨后,廣州市明確今年的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為840元/月。
通知明確,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辦法為:當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在當年7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人員,在當年度正常調整之后其發放標準仍低于本市城鎮低保標準的,從當年7月起調整至本市城鎮低保標準額發放;當年7月1日(含本日)至次年6月30日(含本日)首次核定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的撫恤金應發放標準低于本市城鎮低保標準的,從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至本市城鎮低保標準額發放。
編輯:梁霄
關鍵詞:標準 傷殘 津貼 廣東 親屬撫恤金 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