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國企·民企>銳·評論銳·評論
七日無理由退貨權重在明確標準
網絡交易平臺負有日常檢查巡查義務和兜底賠償義務。這樣以來,才能以明確的標準,最大限度壓縮商家的“自我裁量權”,讓七日無理由退貨權處于公平、誠信的交易環境中。
國家工商總局9月27日公布《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明確商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應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時,應保證商品完好,同時應將配件及贈品一并退回。如果贈品不能一并退回,經營者可要求消費者支付贈品價款。退回所產生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光明日報》9月28日)
七日無理由退貨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一項重要權利,對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無益處。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的判定標準及履行程序,以致實踐中未能有效保護消費者權利。此次意見稿對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均作了規定,有助于將無理由退貨權落到實處。
網購時,人們經常能看到商品頁面有“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或類似標示,能不能無理由退貨,全憑商家說了算。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不適用退貨的商品范圍,經消費者確認可不適用退貨的范圍以及擬退貨商品的完好標準,應該說已經相當細致。但是,除了明確列舉的商品類型,商家也不該以任何理由擴大適用范圍,規避應承擔的責任。而且,宜規定對一次性購買兩件以上有獨立包裝的同一商品,消費者拆封一件的,仍享有對剩余商品的退貨權。如拆封食品后經品嘗不滿意的,其余有獨立包裝的依然可以退貨,不得認為商品已經不完好。
按照征求意見稿,商家應在收到商品后的七日內退款,且可另行約定退款方式。這忽略了復雜多變的現實,難以避免部分無良商家故意拖延收貨。對此,應要求只要退貨快遞到達商家或快遞員第一次聯系商家時,就開始七日退款期限的計算。并強制商家通過網絡平臺指定的或原支付方式退款,不得另行約定退款方式和渠道。
此外,網絡交易平臺負有日常檢查巡查義務和兜底賠償義務。這樣才能以明確的標準,最大限度壓縮商家的“自我裁量權”,讓七日無理由退貨權處于公平、誠信的交易環境中。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七日無理由退貨 ?網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