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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擬不受消法保護引發爭議 多為惡意索賠
“自2014年以來,超市等零售連鎖企業發生的職業打假人索賠事件呈上升趨勢”,國家工商總局前不久出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中對職業打假人行為的重新定義引發社會關注。昨天,在由中國連鎖經營協會聯合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等行業協會主辦的座談會上,50多家大型商超和供應商負責人炮轟職業索賠人。在行業協會和法律界人士看來,職業打假人準確定義應當是“職業索賠者”,而有些為了索賠而造假的打假行為已構成違法犯罪。
>>新聞背景
職業打假擬不受消法保護引爭議
前不久,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征求意見稿中的第二條最受矚目,“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輿論普遍認為,這意味著: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行為將不再受消法的保護。
這一條款在社會上引發了廣泛討論。有觀點認為,職業打假人已漸漸成為一個謀取利益的行業,擠占、耗費了大量行政公共資源。但也有觀點認為,職業打假人的出現,正是因為現實生活中有些商家存在生產不規范、審核不嚴格、檢查不仔細等問題,消費者個體往往因維權成本高而忍氣吞聲,如果把職業打假人這一群體用法律的形式排除在外的話,那企業的違法成本從一定程度上將有所降低,長此以往,最終損害的肯定是每個消費者的利益。
>>企業說法
職業打假人多數是惡意打假
包括家樂福、大潤發、物美、華潤萬家、強生、帝亞吉歐、好時等50多家大型零售企業以及供應商企業相關負責人參加了昨天的會議,他們紛紛表示,作為企業,肯定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如果企業真的造假,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罰個傾家蕩產毫無怨言,但是職業打假人更多地是惡意打假,而企業又很難有完整的監控證據,他們的行為嚴重干擾正常經營秩序。
“大潤發現在平均每個門店每天都會遭遇七八次惡意打假,最近特別嚴重?!贝鬂櫚l相關負責人潘秉緯表示,譬如他們提前踩點好商品,買10件過期商品但分10次結賬,每件商品零售價就幾塊錢,但是他們通過索賠,就輕松賺得1萬元左右。
“最受困擾的是打假人自身造假”,潘秉緯表示,造假團伙通常一個人攜帶過期商品進超市,藏在一個角落里,第二個人進去買,第三個人索賠,超市即便有再好的錄像也無法100%監控,他們這種“打假”成功率幾乎是100%。
“我們有一家門店有5個人賣了19件商品,分19次結賬”,物美相關負責人孫文波表示,我們的監控發現,這些人將商品放在汽車的后排座后,又立即從后備廂拿出相同的商品到超市投訴商品過期了。另外超市還曾有監控發現,有人專挑還有兩三天過期冷藏商品,藏到孕嬰童紙尿褲堆里,過兩三天再去取出來結賬,然后直接去服務臺索賠?!跋襁@種情況我們有全程拍攝的,就立即報警了,但是95%以上都很難有監控證據,那么在這種職業打假人面前企業往往是沒有反擊力量的”。
“有的‘打假人’甚至篡改商品生產日期。”孫文波說。
>>觀點
職業索賠者占用行政資源
“從2014年7月到今年6月,強生就因為標簽中的電話問題,被職業索賠累計超過50起”,強生中國相關人士表示,盡管公司早已做了整改,但是這些職業索賠人在索賠不成的情況下還通過政府行政部門施壓32起。
“據協會調查,有一家企業2012年被迫支付‘職業索賠者’的調解費高達1000萬元,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中國連鎖協會副秘書長楚東表示,“職業索賠者”為達到一己私利,不惜損害商家來之不易的品牌聲譽,還濫用政府行政資源,利用網絡媒體制造公眾對企業和政府的不滿情緒。
“這些人要求索賠一旦被拒,就投訴到監管部門,要求政府部門介入,甚至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政府信息公開等方式對監管部門施壓”,專門從事食品安全法律服務的北京尚左律師事務所主任毛偉旗表示,據他與藥監部門的接觸來看,活躍在北京的職業索賠人有1500人左右,其中一部分人表現出組織化的特點,其中還有專業的法律人士和技術人員,有的專業知識甚至比執法人員還要高。他們的海量投訴占用了監管人員大量時間和精力,占用了本就緊張的行政資源。
支持打假但反對牟利索賠行為
“篡改生產日期、掉包過期產品,這本身已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甚至構成犯罪”,毛偉旗表示,對于純粹的知假買假行為,還是應該支持的,畢竟這對市場有一定的監督作用。但是知假買假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消費者購買前已知食品不合格而故意購買,另一種是具有一定專業技術的職業索賠者,以營利為目的故意購買不安全食品,然后以消費者身份主張權利。
“對于第一種情形,應當認定其具有消費者身份,依法有權獲得賠償”,毛偉旗表示,但對于職業索賠者或者打假組織來說,雖然其打假客觀上有利于遏制制假售假,但考慮到其是有組織、經常化的活動,不符合消法中關于消費者的定義,故對其消費者身份不宜確定。
“事實上,職業索賠者是利用生產、經營企業非主觀、偶發性的失誤,以損害商家品牌聲譽要挾對方支付比法律規定的賠付更高額的賠償款”,楚東表示,消費者與職業索賠者有著本質區別,后者最大特點是只買問題商品,有組織、有法律背景但無正當職業,且購買頻次高,牟利目的性極強,有脅迫性語言和行為等。“我們支持打假,但是堅決反對以牟利為目的、非生活消費的索賠行為?!?/p>
編輯:秦云
關鍵詞:職業打假人 不受消法保護 惡意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