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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如何管控中小學生欺凌
新華社洛杉磯9月19日電(記者黃超)在美國,中小學生欺凌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按照2014年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的定義,欺凌指的是既非親戚也非戀人的單個或數個年輕人之間不應有的過激行為,通常會反復出現。美國如何管控校園欺凌事件發生?從州級立法、校園管理到家長介入,都有詳盡的約束和要求。
在社會多元化的美國,一些孩子會對殘障、不同膚色、不同宗教的同學進行嘲笑、甚至暴力相向。上世紀80年代后,欺凌在美國校園日趨嚴重,在上世紀90年代達到高峰。當時統計顯示,美國每三個學生中就有一人受到過欺凌,這引起了家長們的普遍擔憂。
由于美國憲法修正案中賦予民眾持槍權,就出現了學生持槍進校園的現象。美國對欺凌認識的轉折點是1999年發生在科羅拉多州的哥倫拜恩校園事件。高中生埃里克·哈里斯和迪倫·克萊伯德持槍和爆炸物沖入哥倫拜恩高中,槍殺12名學生和1名老師,擊傷20余人,最后自殺。兩名殺人者就是欺凌的長期受害者。美國特勤局和教育部在2002年調查發現,之前25年的37起校園槍擊案中,有三分之二的攻擊者都是遭遇過欺凌的受害者。
在各界對校園欺凌現象進行不斷反思后,美國從聯邦政府到各地州政府紛紛立法打擊校園欺凌行為。洛杉磯知名華人律師鄧洪說,美國法律對欺凌行為的最終認定是一個標準由高到低、不斷細化的過程。“以往美國人對欺凌的認定只限于暴力案件,但在隨后法律施行過程中,聯邦政府以及各地州政府逐漸降低了欺凌行為認定的標準。一系列立法除將動手打人、吐口水、故意推搡、拍裸照等定性為欺凌外,還逐漸將精神上的貶低納入欺凌。如言語辱罵他人,以及在公眾場合故意因對方殘障、種族、膚色、性別、性取向、宗教信仰等而嘲笑他人,甚至口頭威脅等也歸入欺凌行為。”
鄧洪舉例說,近年美國還有過一個案例。一名女生因在網上遭到一名男子嘲笑辱罵而自殺,此后美國法律將在臉書和推特等社交媒體上辱罵、攻擊或披露同學隱私的行為,也定義為欺凌行為,稱為網絡欺凌。
針對校園暴力現象,相關的法律也被多次修正,加強了刑事懲罰,特別是為打擊群體犯罪,所有參與者都要“連坐”判重罪。在美國,如果涉及校園暴力案件的青少年未滿18歲,法院會通過輔導警告的方式告知學生,欺凌是不能被容忍的;如果后果嚴重并且有前科,即便未滿18歲,也可以當作成人刑事案件審理,按成人犯罪定案和量刑。
美國法律不但規定了法庭對其進行刑事處罰的責任,也規定了學校對學生的行政處罰權。美國學校對校園欺凌行為采取零容忍政策,一旦學校發現欺凌事件,必須立刻行動,對嚴重行為可以直接開除。如有帶刀上學、威脅老師或同學的行為,即使沒有人受傷,學校也須對施暴學生采取措施,學校通常會選擇開除學生。
此外,聯邦政府要求學校必須采取三項措施:首先是提供舉報欺凌事件的渠道,老師和教職員工一旦發現欺凌行為必須舉報;第二是必須對被舉報的欺凌事件進行調查;第三是要采取積極措施進行干預,輕者口頭警告,重者開除學籍。對于那些因為欺凌而被開除的學生,政府會安排社會組織對其進行心理干預。
在家長管理層面,美國立法明確父母管教子女的責任。如果子女在學校有欺負同學的問題,學校會馬上要求召開家長會議。如果學生未成年而因欺凌被送到青少年法院,父母也要和孩子進入司法程序;如果法官認定孩子的欺凌行為與父母的不法行為(如吸毒、酗酒等)有關,法官可以把監護權轉移到寄養家庭。此外,如果子女的欺凌行為造成他人受傷或受損,父母必須要承擔所有的民事賠償責任。
鄧洪強調,美國法律不會因為你是從犯而降低量刑,相反,伙同參與欺凌的學生也會面臨與主犯同樣的重罪。因為在犯罪心理學中,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往往沒有太大的膽量去犯法,但是在同伙的慫恿下,他們往往會無法無天。(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美國 如何管控 中小學生欺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