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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背后:檢察機關如何介入
在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半年后,6月20日,山東省德州市慶云縣人民檢察院對慶云縣環保局依法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最終迎來一審判決: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慶云縣環保局批準企業試生產及試生產延期的行政行為違法。
該案之所以引發輿論關注,更在于其特有的意義:該案系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后全國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從開始介入,至案件最終宣判,在將近兩年的時間里,檢察機關扮演的“公益訴訟人”角色舉足輕重。
2014年10月,慶云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山東慶云慶順化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順公司”)自2008年8月以來,在未通過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情況下,違法進行年產12000t環保型紙用染料項目的生產(主要產品為氨基C酸),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環境污染,當地群眾多次舉報。
慶云縣人民檢察院進一步調查發現,慶云縣環保局雖對該公司多次作出行政處罰,但其在監管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
針對上述情況,慶云縣人民檢察院分別于2014年5月、2015年1月兩次向慶云縣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及時責令慶順公司整改并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慶云縣環保局雖予以回復,但仍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
2015年12月16日,經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后,慶云縣人民檢察院向慶云縣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慶云縣環保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并確認其直接收取慶順公司罰款的行政行為及批準慶順公司試生產、試生產延期的行政行為違法。
訴訟期間,慶云縣環保局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積極糾正了部分違法行政行為。2016年4月29日,慶云縣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慶云縣人民檢察院將訴訟請求變更為確認慶云縣環保局批準慶順公司進行試生產、試生產延期的行政行為違法。
5月6日,慶云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6月20日,該案公開宣判,法院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確認慶云縣環保局批準企業試生產及試生產延期的行政行為違法。
回顧該案訴訟工作,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宣傳處處長徐安江介紹,最高人民檢察院曾多次聽取案件匯報、調度工作情況,省、市院多次派工作組赴慶云縣院進行督導,共同研究分析案情,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前制定預案;庭前,省、市、縣三級院與法院多次召開庭前會議,就相關問題進行溝通協調;同時,統籌謀劃協調大量固廢、廢酸處理等系列問題,確保案件辦理扎實,案外處理妥善,實現最佳效果。
2015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山東作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13個試點省份之一。截至目前,該項工作已在山東省6個試點地區全面鋪開,共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190件,已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履行訴前程序案件152件,3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為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典型案例。
“‘公益’是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是與‘私益’相對而言的。”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二處處長王欽杰向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介紹。
王欽杰強調,試點工作中檢察機關把握的原則是:對于“私益”受到侵害的,積極引導特定主體通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行政復議等其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防止將“公益”泛化,把不具有公共性的利益以公益訴訟的方式進行保護。只有當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又沒有相應的主體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時,檢察機關才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人’的身份決定了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地位不同于普通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原告。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式對違法行為進行監督,進而實現懲治違法行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這也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體現。”王欽杰說。
作為新生事物,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尚無經驗可供借鑒,相關法律規定也并不完善,在推進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困難和問題。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二處副處長劉艷舉例說,理論界、司法實務界對檢察機關的訴訟地位、權利義務等尚有不同認識,相關操作程序、配套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加強;辦理公益訴訟案件涉及違法行為的調查核實、損害后果評估鑒定、因果關系判定等系列問題,專業性較強、舉證要求較高,檢察機關這方面專業條件和力量相對薄弱,實踐經驗不足,提起訴訟案件總量還不多;一些地方對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特別是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存在顧慮,認同感不足,甚至反應過度,導致檢察機關辦案存在較大壓力等。
“當然,試點的過程本身就是完善的過程,我們會在法律框架和授權范圍內依法推進,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困難和問題。”劉艷說。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邢婷
編輯:曾珂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