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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產重組新規打擊停牌老賴 縮短上市公司停牌時間
歷經3個多月的征求意見,上周五證監會終于發布了修改版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內容總體上和征求意見稿中無太大改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指出,近日證監會修改了部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規則,目的是解決A股市場的一個老大難,即上市公司長期停牌的問題。不過在業內人士看來,此次擬修訂的新規有一定縮短停牌時間的效果,但也可能帶來負面的效果。
A股多長期停牌老賴
為了配合我國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加大市場的開放程度,監管層在不斷地做出努力,先是推出滬港通,目前深港通也箭在弦上。不過A股市場仍舊有很多問題需要慢慢解決,比如上市公司停牌問題,尤其是那些長期停牌的老賴公司。“A股停復牌制度一直都是海外投資人詬病的對象,監管層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不斷地改進停復牌制度,這對于市場交易效率和維持市場流動性都有重要的意義。”英大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大霄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說道。
2016年5月27日,滬深交易所為了解決上市公司停牌問題一起發布了停復牌業務指引,但是該指引因為規范較為模糊,強制性不夠,最終效果并不好,上市公司長期停牌問題仍舊沒有解決。
同花順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9月9日,滬深兩市共有223家上市公司在停牌,停牌時間超過3個月的有80家,這80家公司也被認為是老賴公司。長期停牌影響到的是投資者的交易權以及資金的機會成本,同時A股還有個不好的現象就是,很多長期停牌后的上市公司最終復牌后重組卻仍舊失敗,或者推出的重組并不是優質重組。
縮短上市公司停牌時間
根據證監會公告,并購重組規則修訂內容為,“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草案后主動終止重大資產重組進程的上市公司應承諾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這意味著將終止重大資產重組進程的“冷淡期”由3個月縮短至1個月。不過監管層要求,如果3個月內再次啟動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包括1個月后就立即再次重組的),必須在再次啟動的重組預案和報告書中,重點披露前次重組終止的原因,以及短期內再次啟動重組程序的原因。
如果說此前交易所推出的停復牌業務指引是在約束上市公司停牌時間,那么證監會新修訂的并購重組規則則是通過松綁上市公司重組冷淡期以求達到加快上市公司重組效率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勵上市公司果斷終止進行不下去的重組,減少長期停牌的老賴。對于一些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太久的公司而言,不需要再利用拖延戰術賴著一個重組方案,公司只需要在認為重組無法進行下去的時候迅速地主動終止重組,再等待1個月便可以尋找新的標的來謀求盈利增長點。
“一些上市公司濫用停復牌制度,讓中小投資者失去交易機會,這對投資者來說是不公平的,因為等于他們失去了通過交易避險的機會。”經濟學家宋清輝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說道。
新規仍有后遺癥
盡管如此,證監會擬修訂的并購重組新規仍存在著兩個問題,新規的出發點是為上市公司著想,降低上市公司主動終止重組的時間成本。不過因為并不是強制限制上市公司停牌時間,如果上市公司不買賬,仍舊長時間停牌籌劃重組,監管層則仍舊無計可施。
另一個問題則是,如果上市公司順應監管層修訂的這個并購重組新規,主動終止難以實現的重組,加快重組的效率;那么一個月不能重組的限定則又可能會出現另一種效果,那就是上市公司頻繁進行重組,以前一年只能進行2次重組,現在變為可以進行3次甚至更多,如此就會出現頻繁停牌,這樣不僅無法縮短上市公司停牌時間,反而增加了上市公司停牌的時間。
“對于徹底解決A股上市公司停牌問題,就目前A股的背景來看,迅速向香港等成熟市場靠攏是不可能的。最好的辦法就是出臺嚴格的規則,說不得超過3個月就不許超過3個月,監管不許打折扣,模糊的規則不如不規則。”一位不愿具名的公募分析師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說道。(北京商報記者 馬元月 彭夢飛 實習記者 劉鳳茹)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重大資產重組新規 打擊停牌老賴 縮短 上市公司停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