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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連坐”,應更明確合理

2016年09月12日 09:47 | 作者:浦江潮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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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鄰里“連坐”本來就有不合理因素,是法律的無奈選擇。但在具體實施中,應盡可能做到相對公平合理一些。

備受關注的武漢市漢陽區高空拋物導致女嬰傷殘索賠案,近日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駁回了上訴業主的訴求,維持業主共同補償小欣怡36萬多元的一審原判。2014年11月,女嬰小欣怡在漢陽區世紀龍城小區11棟2號樓下曬太陽,被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傷,被鑒定為七級殘疾。由于未能找到肇事者,小欣怡家人將該棟樓除一樓外的業主起訴至法院。

女嬰被高空拋物砸傷,卻無法找到肇事者,怎么辦?只能由涉事樓房的業主共同承擔補償責任,這在《侵權責任法》中有明確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業主并不是由于侵權而承擔賠償責任,而是基于公平和道義作出補償。

雖有法律明文規定,但對此感到不理解的大有人在。確實,這些業主中只有一人是真正的侵權人。但法律這樣規定自有其道理:女嬰被砸成重傷理應得到補償,要說冤枉,沒有誰比她更加冤枉。此外,這樣的規定還可以倒逼業主檢舉肇事者,并倒逼業主平時加強自律和他律,自己不高空拋物,還要相互監督。

這就是說,當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時,這類傷害案件的處理沒有完美方案,法律只能作出“最不壞”的選擇,讓涉事樓房的業主共同給予受害人適當補償。

盡管如此,但現實中的情況可能更復雜。就這起案件而言,根據此前媒體的大量報道,有一些細節問題值得探討:其一,有些業主提出事發時自己在上班或出差,根本不在這棟樓里,不可能是肇事者,但他們要求免除責任的主張被法院駁回。《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中有“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的規定,這些事發時不在場的業主卻要承擔補償責任,那是他們提供的證據不足?如果是,提供什么樣的證據才能證明呢?

其二,有的業主在這棟樓里有兩三套住房,法院判決的補償是按套計算,每套房子補償4079元,有的業主因此承擔兩倍、三倍的補償。補償應該論人頭還是按套數?既然是分攤責任,似乎更應該論人頭,因為每個業主是真正肇事者的概率是一樣的,和他擁有幾套住房并無關系。

高空拋物鄰里“連坐”本來就有不合理因素,是法律的無奈選擇。但在具體實施中,應盡可能做到相對公平合理一些,而不能放大其中的不合理因素。這不僅是對司法機關的要求,且有待相關法律規定得更加明確。

□浦江潮(媒體人)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高空拋物 鄰里“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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