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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9元須還9千 是什么道理
廣東的李先生因多次申請信用卡被拒,懷疑自己有不良信用記錄。經了解才發現自己在2008年無意中透支了信用卡9.84元,并且沒有還款,經過9年利滾利居然變成9350元。根據測算,如果李先生再遲9年才發現這筆欠款,欠款會再增加1000倍,9.84元將會變成900萬元。
透支了9元,竟然要還9000多元,這真是故事中才有的情節。而連編故事都不帶的是,這一切竟然還義正詞嚴,銀行這么做竟然一點都不違規。
從嚴格意義上講,這位李先生倒也不是完全沒有錯誤。據了解,2007年底,李先生在中山市的一間工廠打工,辦理了工資卡。“李先生根本不知道工資卡就是信用卡”,結果在無意之中消費透支了信用卡的9.84元。后來,李先生到其他地方打工,而銀行卡也丟失了,他到銀行辦理了掛失手續,但一直以來,并沒有收到銀行的任何通知。由此不難看到,李先生最多屬于無心之失,而這個無心之失的代價,就是要千倍賠償。
這則新聞起碼有兩則看點。其中一個看點是,為什么在這么長時間內,銀行沒有任何提醒。作為一個成年人,李先生固然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更應該有信用意識,不能給自己的信用留下任何污點。可是,以現實生活之豐富多彩,很難保證不會產生無心之失。難道無心之失,就要承受這么大代價嗎?
我們看到,現在幾乎所有銀行都在大力推廣自己的信用卡。對于很多人來說,很多信用卡的辦理根本就是糊里糊涂,有時只是到銀行辦了一個業務,結果被順手辦了信用卡,有的甚至是單位集中辦理的。而信用卡到手了,有的只用了一兩次,有的甚至一次都沒有用過,連激活都沒有。這其中,很可能出現小額透支的問題。“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對于很多人來說,根本沒有想到還錢,只是忘了還,甚至不知道欠債。這時,銀行如果完善提醒義務,哪會出現欠錢不還的問題?這也是我們想問的,這么多年來,銀行的提醒義務,到底跑到哪里去了?
第二個看點是,滯納金到底有沒有譜,“透支9元要還9000元”到底有沒有合理性?信用卡滯納金源自1999年央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今年4月15日,央行發布了《關于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正式取消信用卡滯納金,《通知》將于2017年1月1日起執行。難道在此之間,銀行就可以利用時間差,大肆收取滯納金嗎?
“透支9元要還9000元”是十分恐怖的,如果放縱這一情況的存在,滯納金很有可能成為銀行生財之道。根據央行通知精神,雖然正式取消了信用卡滯納金,但信用卡違約逾期未還款會孳生利息,發卡銀行還可以就協議收取違約金。就現實而言,一般人申請信用卡時,根本不看附加條款,這也意味著,即使明年1月1日之后,“透支9元要還9000元”還有可能發生。對此,不能不提醒,滯納金不是銀行生財之道,違約金也不能成為銀行生財之道。央行應該給出權威說法。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透支 信用卡 利滾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