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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 司法文明進步的足音
“速裁”更強調司法效率,而“從寬”更聚焦被告人的權利保障。從法律本質上說,“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比“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更符合司法文明的內涵。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請的《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擬在京津滬等18個城市試點,試點期限為兩年。而據報道,這18個城市也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的城市。201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兩高”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試點期限也是兩年,現已到期。
將制度改革納入合法軌道,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的一大突破。在有效期滿后,試點工作有了總結,也有了提升。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作草案說明時稱:兩年的試點改革經驗表明,速裁程序符合我國司法實踐需要和刑事訴訟制度發展規律,“可將其納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繼續在北京等18個城市開展試點,為完善刑事訴訟立法,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提供更多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不難看出,作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升級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寄予了更多厚望。“速裁”更強調司法效率,而“從寬”更聚焦被告人的權利保障。“從快”并不是目的,只是“從寬”的附帶結果。從法律本質上說,“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比“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更符合司法文明的內涵。
強調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還有一重現實意義。隨著法治建設的推進,司法個案的傳播將現代司法理念逐漸普及到千家萬戶。如今很多普通人也都清楚地知道,“坦白可以從寬,抗拒不能從嚴”。就在最近十幾年時間里,曾經作為警方訊問室的“標配”標語——“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已經逐漸淡出。而“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等等段子,卻在公共輿論場上被反復調侃和反諷。當坦白不能從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坦白的動力也就隨之銳減。這實則會使得坦白制度陷入了一個悖論——本要借坦白來從寬,不想卻因坦白
而被從嚴,所以,后來者寧愿選擇冒著抗拒的風險,也不愿選擇合作。
缺乏合作的司法,只能進入司法普通程序,從立案到偵查,從起訴到審判,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所有法定的程序都應該依法而為,它對司法效率提出了巨大的挑戰,也讓司法界被困擾多年的“案多人少”問題越來越突出。
有效調節“案多人少”的矛盾,疏訟(案件分流)是非常重要的制度選擇。不是非要每一宗刑事個案都通過普通程序來加以定罪量刑。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應當說,對于這一立法意旨,現在仍有不少人還處于半信半疑的狀態。因此,當務之急,或許就是推廣一些典型案例,用個案處理上的“南門立木”來取信于民,真正傳遞司法為民。
王顥鈞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 司法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