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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問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試點授權決定草案
如何合理確定案件的適用范圍?如何強化監(jiān)督制約,防止產生“權權交易、權錢交易”?如何規(guī)范審前和庭審程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記者采訪了部分專家學者。
重大案件是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
根據決定草案,試點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院量刑建議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
同時也規(guī)定了不作為試點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屬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可能不構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這樣的規(guī)定是否意味著在案件類型上所有罪名的案件都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wèi)東認為,從司法正義角度而言,只有確保無論輕罪、重罪案件中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都有適用從寬制度的可能性,才能維護法律適用的公平性。
“當然,對某些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可以認罪認罰但是否從寬尚需由司法機關認定。”陳衛(wèi)東說。
如何避免“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
最高法院院長周強29日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相關說明中表示,為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正執(zhí)行,防止產生“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方案對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權錢交易、放縱罪犯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確規(guī)定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據了解,有關試點辦法將進一步嚴格認罪認罰從寬的具體適用條件和程序,加強對辦案全過程的監(jiān)督,嚴肅責任追究,扎緊制度的籠子,確保試點依法規(guī)范開展,防止違法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
“司法腐敗、權錢交易,從來不是因為認罪認罰從寬而存在,不能說開展認罪認罰試點就會加劇這種問題,關鍵還是在于試點單位要定下規(guī)則。”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建議,司法機關要嚴格按照授權開展試點,同時要制定更加嚴格的監(jiān)督程序,從偵查到審判階段都要更加強調紀律教育和職業(yè)道德教育。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也表示,根據這項制度設計,“認罰”并不是單指經濟賠償,更不意味著只要賠償就可以獲得輕判甚至不判,而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自愿承擔刑罰。為了防止可能出現的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情形,在制度上也明確了更加嚴格的監(jiān)督制約和責任追究、懲治措施。
被害人的意愿和權益如何保障?
對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而言,坦白了可以從寬處置,可對于被害人一方是否能對此表示認可?如何保障他們的權益?
顧永忠說,據了解,試點工作將明確規(guī)定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即使如此也不是從寬無邊,仍然要在法定刑范圍內量刑。
陳衛(wèi)東說:“在具體的認罰過程中,被害人的利益由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的檢察官代為主張,可將被害人的受損利益獲得彌補作為認定被告人認罰、積極退贓退賠的合理條件之一,且將被害人獲得賠償的程度與被告人可能獲得的從寬幅度直接掛鉤,調動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主動性。”
鑒于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受到情緒導引,容易干擾量刑和判決,陳光中表示:“被害人的意見,不是制約性、限制性的,應作為一種參考意見,供司法機關在量刑和裁決時參考、借鑒。”
試點地方和非試點地方是否會“同案不同判”?
一些公眾擔心,試點地方和非試點地方是否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據了解,在正式開展試點時,有關部門還將出臺具體實施細則或實施方案,就量刑等問題出臺必要的統(tǒng)一規(guī)范措施。
顧永忠認為“同案不同判”的擔心不是沒有道理,但也不必過于擔心。“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實體法上的‘從寬’并非無邊,而是仍然限定在刑法規(guī)定的量刑范圍內,這就決定了不可能發(fā)生離開法律規(guī)定的‘同案不同判’現象。”
陳衛(wèi)東還提出,在非試點地區(qū),也可以嘗試其他方式減少這種所謂“同案不同判”的差距,“例如,通過貫徹坦白從寬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發(fā)揮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以及刑事和解等訴訟從寬機制等,避免同案判決的過分差異。”(記者陳菲、羅爭光、羅沙、白陽)(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四問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 試點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