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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做好配套性保障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試點授權決定草案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該說是我們國家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韓曉武委員說,我國古代就有“自首制度”,后來又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都涉及到認罪認罰從寬的問題。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在目前人案矛盾日益突出的情況下,能夠有效地實現程序分流,優化配置司法資源。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認為,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能夠定罪的案件都是證據很充分,被告人本人也承認的情形,這樣有助于實現刑罰正義,也有助于被告人回歸社會。
“從長遠來說,應當修改相應的法律,健全具體的運行程序,完善證據制度、辯護制度、量刑規則、監督制度等,做好配套性保障。”韓曉武說。
認罪認罰從寬,但不應是“無邊”的從寬。為此,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要對政策的邊界予以明確。
“應該對從寬的尺度、底線有規定。自由裁量權過大,有可能出現‘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甚至出現腐敗的問題。”方新委員提出,要進一步明確認罪認罰從寬的適用范圍和條件。
劉德培委員也表示,如果“從寬”政策不把握好度,有可能出現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輕,得不到有效懲戒,甚至出現“二進宮”和“多進宮”的現象。
全國人大代表張蘋英就此建議,對于從快從寬處理的案件要建立有效登記和追蹤機制,一方面對犯罪嫌疑人產生震懾力,同時也對辦案人員起到強化責任的作用。
李連寧委員則建議,開展試點工作,要注意避免辦案體系從重證據轉到重口供的導向上去,“當事人認罪了,也認罰了,辦案人員就不再盡心盡力去查辦案件、收集證據,可能導致辦案的惰性。”
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時表示,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還有助于轉變傳統的刑法觀念,從更深層次上推進我國的法制化進程。
“單純實施嚴苛的刑罰,從長期來看并不一定能夠達到控制及預防犯罪的效果;相反,從人道主義出發,根據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的程度適用刑罰,反而可以更好地獲得矯正犯罪、控制犯罪、預防犯罪的效果。”韓曉武提出,應通過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來逐步轉變傳統的“重刑主義”和“刑罰報應觀”。(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認罪 認罰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