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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擴權”的界限應當明確
城市管理執法此前曾因主管部門和法律制度的缺位,一度爭議頻出。今年年初,住建部被明確為負責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后,于近日發布《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提到,城市管理的執法范圍主要涉及住建、環保、工商、交通、水務、食藥6個領域,其中包括“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長期以來,由于執法資格、主體地位不明確,缺失法律層面的系統規范,城管執法沖突不斷、爭議不止,出臺專門的《城市管理辦法》,無疑是城市管理改革的一項重要突破。尤其是明確規定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建立全國統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等相關條款的制訂,不但給城管提供了執法保障,而且有望使城管執法走上規范化、法治化軌道。
不過《辦法》對城管執法范圍的劃定有必要提出來商榷。一方面,盡管住建部被明確為全國城管的主管部門,但其制訂的部門規章顯然不能自我授權,想管啥就管啥未免顯得太過隨意。
另一方面,執法范圍涉及住建、環保、工商、交通、水務、食藥等6個領域。如此無所不包、無所不管,按照現有城管隊伍的素質能否做到“無所不能”,會不會進一步導致城管執法簡單、粗暴,顯然得打一個不小的問號。
再者,城市綜合管理、執法既是發展趨勢、也是必要路徑,但“綜合”的核心意義在于一方牽頭的多部門聯合行動、協同執法,而不是從其他部門切一塊“蛋糕”劃歸城管,更不應是權力集于城管一身的“一權獨大”。
分工明確、精細化管理、規范化執法是現代城市管理和法治文明進步的必然要求和具體體現,進一步規范各部門執法職能、加強執法部門之間的合作,不斷增強管理、執法工作的專業性、嚴謹性和權威性,理當是執法共識和努力方向。
作為城管部門,理當更加專注于在提升執法隊伍素質和能力、明確執法職能和責任以及提高執法水準和效能等方面,一味擴權管太寬反不利于城市管理、執法水平的總體提升。在對城管部門“擴權”的同時,也有必要對各個相關部門的權責和界限進行明確。“大一統”的城管執法非但可能導致啥都管結果啥都管不好的尷尬格局,反而有增加亂象的風險。(范子軍)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城管 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