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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踢球受傷向鏟球者索賠 學校一同被告
本報訊(記者林靖)在學校操場踢足球被鏟球受傷致殘,致傷的踢球同伴要不要賠償?今天上午,29歲的研究生小王來到海淀法院復興路法庭,以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糾紛,要求致使自己受傷的30歲的王先生及學校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及殘疾賠償金等共計近24萬元。
小王是首都師范大學教育學院的研究生。據他稱,去年8月14日下午,他和王先生在首都師范大學操場踢球。“踢球過程中,王先生猛烈鏟擊我的左腿,運用動作不當,用過分的力量使用危及我安全的動作,造成我骨折?!?/span>
事發后,醫院給小王做了左脛骨骨折切開復位鈦板螺釘內固定術,他住院14天。此案法院受理后,組織搖號委托相關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記者看到,鑒定結論中表明小王“致傷原因為暴力從外側直接作用所造成”,“傷殘等級為十級”。
王先生表示,在小王受傷后,他們主動施救?!安荒茏C明外傷是由我導致的。任何足球比賽都是高度危險和激烈對抗的體育運動,原告自動參加應對可能的風險有一定預知。我在整個比賽過程中行為合理合法,屬合理競技范圍,沒有違規或加害行為,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傷害,沒構成侵權,所以不該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睂Υ?,被告校方表示意見一致。截至發稿,庭審仍在繼續中。J151
庭外采訪
有些球場犯規 并非法律上的過錯
運動中的傷害時有發生。此前海淀法院東升法庭審理的一起官司中,蒙某因在中國礦業大學球場進行的足球賽中右腿脛骨骨折,向踢傷自己的王某索賠醫療費等共4.8萬余元。海淀法院最后酌情判決王某給付補償款5000元。法官庭后稱,體育比賽尤其是足球賽對抗性強,作為從事此項運動的人員均應知曉這存在一定危險性,參與此項運動時,應具有承擔受傷等風險后果的意識。比賽中,蒙某的人身確實受到損害,基于公平的原則,王某應予適當經濟補償。
北京市國聯律師事務所曹恒民律師認為,“有些球場上的犯規,并非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在規則允許范圍內,包括犯規在內的‘過錯’均應被認為‘合理’?!?nbsp;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研究生 踢球 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