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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經管人經營投資重大決策將終身追責
■本報見習記者 杜雨萌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表示,在2017年年底前,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基本形成,責任追究的范圍、標準、程序和方式清晰規范,責任追究工作實現有章可循。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對相關責任人及時追究問責,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意識和責任約束顯著增強。
業內人士認為,建立科學有效的監管機制,完善事中、事后監督制度和方式有利于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意見》強調,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較大或重大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責任,且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一是針對違規經營投資問題集中的環節,明確了9大方面需追究責任的情形;二是規定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對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損失金額及影響;三是明確經營投資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追究應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四是提出責任追究工作原則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達到較大或重大資產損失標準等情況,應當由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在經營投資責任認定方面,《意見》明確,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國企 經營投資 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