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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嚴查培訓中心“小金庫”
據審計署網站消息,近日,審計署發布《審計署辦公廳關于加強培訓中心等經營性單位監督管理的通知》,對相關工作作出規定。
《通知》要求,各級審計機關要高度重視,全面開展自查整頓工作,按照地方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對所屬培訓中心開展全面自查,認真查找在產權歸屬、資產配置、培訓業務、經營運轉、財務收支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對發現的問題要制定整改措施,立行立改,并完善制度,務求建立長效機制。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好自查整頓工作,對整改情況負全責。
《通知》規定,要加大相關方面審計力度,重點關注各級各單位所屬培訓中心等經營性機構管理情況,嚴肅查處各種違紀違法行為。一是密切關注是否存在違規新建、改擴建、豪華裝修問題,是否存在假借科研中心、調度中心、專家公寓等名義違規建設會議餐飲接待等經營性場所的情況;二是密切關注是否存在利用內部場所大吃大喝、超標準接待、購買禮品土特產等奢侈浪費行為;三是密切關注是否存在變相發放福利、濫收濫支、坐收坐支等違反財務收支規定的問題,以及借助業務培訓套取資金私設“小金庫”問題;四是密切關注是否存在借助培訓中心等經營性單位賬戶收受禮金,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等腐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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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董事長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
據新華社電 中央紀委機關、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國資委27日聯合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
細則明確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對象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黨委(含黨組、黨工委)正職領導干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干部,以及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
審計評價重點關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關注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及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突出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新等重要事項,關注領導干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審計署 嚴查 培訓中心“小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