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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失修”背后是失職
——也說河北蔚縣玉泉寺非資金原因淪為“破廟”
一個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卻因“非資金”原因淪為“破廟” ,隨時有倒塌的風險。連日來,河北省蔚縣境內的卜北堡玉泉寺因“失修”引起多方媒體關注。媒體的關注或是出于兩個前提:一是此廟為與明代重要歷史事件“土木堡之變”有很大關聯的太監王振所修家廟,歷史價值毋庸置疑;二是“廟里有非常精美的彩色壁畫” ,對研究明代人文狀貌是很好的參考。然而,“非資金”原因引出的疑問和擔憂,卻讓人揪心。
讓我們回顧一下事情的來龍去脈。玉泉寺于2013年被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然而依媒體8月10日報道的描述,大殿里有非常壯觀的壁畫,左右兩面墻……很多地方已經脫落了。“十天前”曾到過玉泉寺的受訪者稱,“現場幾乎看不到任何保護措施” 。隨后媒體采訪了蔚縣負責文物保護工作的有關負責人。該負責人稱,玉泉寺曾很長一段時間都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但之后蔚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2014年向國家文物局提出申請,對玉泉寺進行保護維修的立項申請。就在2014年的時候國家文物局也批復同意申請,但是同意以后需要我們找有資質的文物保護公司做玉泉寺的保護修繕工程的方案, 2014年年底我們就做完了,就上報到國家文物局,但是經過專家審查在工程方案當中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修改意見返回以后,我們就又讓公司進行修改,所以說這個工作量是非常大,時間也比較長。 ”
從中我們不難獲知,或許由于當地對玉泉寺的文物價值缺乏認知,也缺乏足夠的文物保護自覺,故而有長期“無人管理”的狀態。更引人矚目的是,文物單位認定和保護修繕方案立項、申請、批復這個過程“工作量大”“時間長” ,在這個“流程”階段,玉泉寺的保護工作幾乎是缺位的。雖然媒體報道后當地已采取了一些保護措施——在房頂上苫蓋了防雨材料,并與當地鄉政府、村委會協調,派出人員不定期巡查,確保玉泉寺的安全,但這個案例所折射出來的問題對于文物保護實踐無疑是一個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應該說,伴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文化自覺提升,人們已越來越意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然而,由于文物認定、保護屬于較為專業的領域,而相關人才的欠缺及配比不均衡,也使得一些地方的相關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跟進乏力,從而保護意識淡薄。這與玉泉廟淪為“破廟”不無關系。這是未來文物保護工作需要給予重視的。
由于文物保護的“專業性” ,從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到相關主管部門的工作流程,都有很嚴格、科學和明確的規定。蔚縣有關負責人提到:“在國家文物局批準之前,蔚縣方面無權對玉泉寺進行修繕保護。 ”在2015年修訂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筆者確實看到其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且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單位承擔” 。同時在第十七條看到“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是否適用于“修繕”行為及獲得批復前有何適用的保護辦法,還需專業人士給予解讀。從具體實踐的角度,我們希冀有關“流程”在不降低“專業”把關的前提下可以更為精簡,但值得注意的是,玉泉寺淪為“破廟”確實與當地保護缺位有關——直到媒體報道之后才采取了一些保護措施,同時也反映了“流程”期間當事方對政策的茫然。或許,在國家法律法規的“宏觀監督”之外,各地的文物保護工作還需更具體、更細則的指導,不僅是填補文物保護的工作罅隙和暫時空白,更是對文物保護體系的豐富和完善。
“在其位,謀其政” ,這的確可以較好地理清責權關系,但絕不等于可以成為“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借口。有關法律已有明確規定,依法保護文物,可謂匹夫有責。在8月16日召開的絲綢之路文物保護科技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就紛紛表達了“不拘一格”交流研究成果、提高文物保護水平的愿望。而今年4月敦煌研究院上線“數字敦煌” ,著力于虛擬現實、增強現實和交互現實等科技手段,拓展文物資源的社會共享,也包含著宣傳、教育和普及的內涵。在我國科技突飛猛進、文物保護的技術手段得到更多分享之際,倘若文物保護的思維觀念仍停留在“責”與“權”的糾結上,就與國家的立法精神相背離了。缺乏對文化的自覺與擔當,又談何文化自信?
中國各類文物資源極其豐厚,其現存情況也十分復雜,可謂千頭萬緒。正因如此,文物保護工作也是“路漫漫其修遠兮” ,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摸索、總結、開拓、創新。玉泉寺淪為“破廟”的案例價值,是值得研究的。“破廟”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亡羊補牢,其過大矣。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玉泉寺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 文物失修 破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