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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之戰",婚姻權對抗隱私權
8月16日一早,明星王寶強的妻子馬蓉委托律師到北京朝陽法院立案。因認為王寶強14日凌晨所發微博侵犯名譽,馬蓉起訴王寶強,要求刪除8月14日00:21發布的微博并賠禮道歉。北京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現在人們不禁要問,明擺著是妻子不忠,與他人通奸,丈夫為什么不能發表公開聲明,解除婚姻關系呢?部分律師認為,只要屬于不為他人知曉的信息,都屬于個人隱私,不管是違法行為還是合法行為,只要不是公開行為,都屬于公民的個人隱私,任何人包括其丈夫都不得隨意披露,否則,就應該承擔侵權責任。換句話說,國家的法律保護個人隱私,而不管個人隱私是否屬于合法行為。即使與他人通奸,也屬于個人隱私,其丈夫不得隨意公開,否則,就構成名譽侵權。但是,也有一些人認為,維護個人隱私并非無邊無際,如果侵犯他人的權利,那么,只要掌握確鑿證據,當事人完全可以公開不法行為,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將違法行為人公之于眾,也只有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些討論看起來熱熱鬧鬧,實際上都沒有觸及根本的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保護隱私權的規定,但是卻規定了名譽權和人格尊嚴權利。假如損害他人的名譽,那么,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假如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損害他人名譽的方式有很多種,將他人不為公眾所知曉的信息公之于眾,使他人的名譽受到損害是典型的名譽侵權行為。披露他人的隱私是損害他人名譽權的最主要形式。
這起案件中原告控告自己的丈夫通過互聯網發布其與他人通奸的信息,的確會給原告的名譽造成損害。但是,被告的行為實際上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婚姻權,或者換句話說,被告在掌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為了在婚姻案件中爭取合法利益,可以通過公開妻子通奸行為,捍衛自己的婚姻權利。如果被告發表的聲明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同時也和自己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原告的行為已經直接損害了被告的婚姻權利,那么,被告的行為不應構成侵權。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所謂隱私權保護的不是所有的隱私。各國的隱私權保護制度中對隱私權保護的內容都作出了許多例外性規定。在我國公民隱私空間本來有限,如果在保護公民個人隱私的過程中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那么,公民的隱私權就會受到限制。簡單地說,公民不能以保護個人隱私為由,拒絕提供證據,用于保護國家利益。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上,公民有義務陳述事實。在涉及他人合法利益的問題上,也不存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問題。
通俗地說,如果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被告的婚姻權,不將原告的通奸行為公之于眾,那么,在未來的婚姻訴訟中,被告很可能會處于不利的境地。正因為如此,將原告婚內出軌公開,不僅可以有效地制止原告的行為,防止原告通過各種方式混淆視聽,而且也可以采用這種方式保護自己的婚姻權利。這是民事權利救濟的重要方式,也是維護社會公德的必要之舉。
在損害國家利益和公民權利的問題上,不能一味地強調保護違法行為人個人隱私的重要性,如果那樣的話,整個社會的道德價值觀念將會陷入一片混亂。
保護公民個人隱私權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保護公民個人隱私權的前提條件是,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如果是其他無利害關系人通過互聯網公開原告婚內出軌,那么,有可能會涉及隱私權保護問題,原告可以提出名譽侵權之訴。可是在這一案件中,由于被告是受害人,作為原告的丈夫有權利通過互聯網公開原告的出軌行為,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制止違法行為繼續發生,也只有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任何人不能從自己的違法行為中獲益,這是一個最基本的定律。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很有必要,但是,保護公民的隱私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假如以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為理由,公然損害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那么,這個社會就會善惡不辨,是非不分。(喬新生)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王寶強 馬蓉 離婚 婚姻權 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