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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重大“民告官”案件政府負責人應當出庭
日前,最高法發布《關于行政訴訟應訴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堅決抵制干擾、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的各種違法行為。《通知》明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
對于備受關注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問題,《通知》要求,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既包括正職負責人,也包括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
此外,通知還專門強調,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均不出庭,僅委托律師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可依照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予以公告,并建議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通知》指出,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強化行政訴訟中的訴權保護,不得違法限縮受案范圍、違法增設起訴條件,嚴禁以反復要求起訴人補正起訴材料的方式變相拖延、拒絕立案。
編輯:秦云
關鍵詞:最高法 行政應訴 民告官 行政機關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