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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救護車讓道”還需硬招
我們在提倡“為救護車讓道”的同時,也需要來自法律強有力的保障,如此才能彰顯一個社會對于生命的尊重。
救護車在執行救援任務時,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這是對生命的尊重,是基本的道德規范。而近日,卻有一私家車主竟然因為等待病員的救護車擋住了其去路,破口大罵,對患者家屬大打出手,甚至放掉輪胎的氣阻撓救護車接走病人。這一連串的行為用喪心病狂來形容實不為過。
對于任何一個人來說,生命的可貴無需贅言。然而這位私家車主阻撓救護車的理由竟是自己的重要會議要被耽擱了。到底是何等重要的會議竟然會比一條急需醫治的鮮活生命更加重要?在病人被從樓上抬下來之后,這位車主全然不顧自己當初“急于”趕會的心情,竟長時間阻撓救護車離去。錯過一個會議,會后讀讀材料也能補個八九不離十,但是對于救護車上急待醫治的生命來說,這些耽擱的時間很可能是永遠無法彌補的。
任何一個對生命有著基本尊重的人,面對此情此景,我想多半不會坐在車里罵罵咧咧拼命按喇叭,而是會伸出援助之手,幫助醫護人員和家屬盡快將病人送上救護車,在救人一命的同時也方便了自己。就算袖手旁觀也罷,但這種將輪胎氣放掉阻撓救護車開走的行為實在令人發指。
給救護車讓道的話題,往往是從社會公德的角度出發。然而這種為泄一己之私憤,漠視他人的生命至此等地步的行為,已經突破了道德討論的底線,是對法律的漠視。試問,有意阻撓救護車救治病人,與有意殺人有多大分別呢?
關于立法“給救護車讓道”,世界上早有先例。早在1982年,德國就為“給救護車讓道”專門立法。如果司機不讓道,即使影響較輕,也要罰款;影響嚴重的,將由檢察機關調查,甚至面臨牢獄之災。我國近來也進一步完善了相關法律,使得在處理此類事件上做到有法可依。例如《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中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阻礙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救護車通行的;侮辱、毆打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實施救治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給救護車讓道”并不僅僅是一個可以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道德話題。如果在這個問題上的行為構成犯罪,完全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生命是人們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應該受到最有力的保護,阻撓救護車執行急救任務,無異于剝奪了他人活著的權利。我們在提倡“為救護車讓道”的同時,也需要來自法律的強有力保障,如此才能彰顯一個社會對于生命的尊重。(張韜)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給救護車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