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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奇葩證明”,需要更多部門自掃門前雪
公安部的《意見》開了一個好頭,未來其他部門也應該跟進,明確邊界,清理那些不必要的證明。
日前,公安部等12個部門聯合出臺《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公安部負責人表示,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凡是不屬于公安機關法定職責的事項,任何單位不得再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
《意見》明確了法定身份證件,如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能夠證明的,公安部門將不再出具證明;明確了主管部門的核查責任。對于需要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文化程度、異地居住、正常死亡等6類依法不屬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事項,分別以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等作為憑證;明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范圍。包括現實生活中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的9類主要情形。
《意見》有其現實背景和問題指向。長期以來,公共部門以及私營部門要求公安部門開出各種“奇葩證明”的事情不在少數。經典的像是要求證明“你媽是你媽”,曾經引起輿論大嘩。《意見》比較明確地界定了公安部門哪些能夠提供證明、哪些不能提供證明,如能有效實施,未來將有效減少要求公安部門開具“奇葩證明”的事情,從而減輕公民負擔,降低社會成本。
要求開具“奇葩證明”,不僅僅針對公安部,其他諸如要求民政部門、除公安外的司法部門等開具奇葩證明的事情也不少。應該說,公安部的《意見》開了一個好頭,未來其他部門也應該跟進,減少各種“奇葩證明”。
歸結起來,“奇葩證明”泛濫的深層次原因大致有三:一是民間社會發育遲緩、社會信任度缺失。普遍不誠信的結果是,政府成為最后也是唯一的信用源。沒有政府部門加蓋大印的“證明”,憑一張嘴說話沒人相信;二是有關政府部門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彼此之間相互推諉扯皮。不愿意擔責任、擔風險,也不愿意去調查核實,那么最好的辦法當然是讓當事人自己去別的部門開“證明”。法律沒有規定要開“證明”怎么辦?自己單位發個紅頭文件即可。“證明”泛濫的另一面其實就是紅頭文件治國;三是政府治理觀念和治理體系落后于時代發展。不同政府部門、不同地域之間條塊分割、各自為政,無法實現信息互通和信息共享,導致信息的重復采集和重復錄入。
除了“奇葩證明”,一些大家似乎已經習慣的,但是其實也不需要的,應該考慮逐步廢止。比如旅游景點、公園在對老年人實行免票或者優惠的同時,一般都要求出具“老年證”。
為何身份證就足以證明一個人的年齡,而相關部門卻偏偏要多此一舉去另外開具一個“老年證”?如此疊床架屋、層出不窮的證明不知道讓整個社會虛耗了多少的資源!常識為何不能在社會治理和公共交往中發揮其作用?“簡政放權”,尊重公民利益,政府部門仍有很多事情要做。
往小里說,解決“證明”泛濫的問題可以減輕群眾負擔,讓社會運行更為高效;往大里說,“證明問題”是社會治理現代化轉型的一個縮影。要真正把普通群眾從“證明”中解放出來,通過“簡政放權”,維護公民權益,也需要更多的部門、地方出來,自掃門前雪,明確邊界,清理那些不必要的證明。
□鄧學平(律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奇葩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