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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仿真槍案不能總是疑問重重
近來,一喜愛仿真槍的“軍迷”劉大蔚,因從臺灣選購仿真槍被判無期徒刑一案因福建高院受理其申訴,引發關注。
其實,關于購買仿真槍被判刑而且是重刑的案件,這不是第一例,僅2014年山東、遼寧、廣州等地都判決過類似案件。2009年10月,在廣州販賣玩具的小販王國其也因仿真槍被民警帶走,且繳獲了20支仿真槍。鑒定報告顯示,這20支槍形物中的18支被認定為非制式槍支,其他兩支被認定為仿真槍。廣州越秀區法院一審以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罪判處王國其有期徒刑10年。王國其上訴后,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經王申訴,廣州中院經再審2013年改判王國其有期徒刑4年,理由是王國其案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廣東省高院在復核后,裁定撤銷前面的判決,發回越秀區法院重審。其后,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并被法院準許。2016年1月25日,廣州市越秀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認為王國其沒有犯罪事實,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王國其為此申請了國家賠償。而眼下,福建的這起案件是不是又要走這樣一條窮盡所有救濟途徑的申訴之路呢?
的確,這類案件看起來核心問題在于槍支認定的標準對不對。我國作為嚴控槍支的國家,槍支的司法認定標準和多數民眾對槍支的認知程度相差甚大。于是,被告人自認為買的是“玩具槍”,經過鑒定后,被司法機關認為達到了槍支的認定標準,從而面臨刑事追責。今年7月就發生了兩起這樣的典型案件,一起是深圳羅湖海關查獲8支仿真槍,經鑒定全部被認定為真槍,一名涉嫌走私槍支的港籍中年婦女被刑事立案。該婦女面對海關查驗時說她包里“只是玩具”。另一起是,昆明的“軍事發燒友”胡某出于收藏和愛好,從外省和國外網購的仿真槍被刑事拘留。這說明,社會公眾對槍支的理解和現有槍支認定的標準的確差異很大,而這對于司法機關的定性不能不產生影響。
就拿本案來說,被告人的行為被判決構成走私武器罪,正是由于其購買的部分仿真槍被鑒定為真槍。但判決這個罪名明顯存在爭議。我國的刑法規定,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走私的仿真槍經鑒定屬于“槍支”,確要以走私武器罪定罪處罰。
但是,僅僅符合槍支的鑒定標準,并不是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唯一條件,否則就是客觀歸罪的表現。行為人犯罪時的主觀心理態度也是認定犯罪必須考察的要素,即成立犯罪還需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具有相應的社會危害性。刑法關于犯罪故意的定義就要求“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所以,槍支的鑒定標準并不等同于司法認定有罪的標準。再說,我國將走私武器類犯罪歸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中,顯然意在懲罰那些意圖買賣武器而獲利的“軍火販子”,而不是收藏或是愛好仿真槍的“軍迷”們。
據媒體報道,本案還有一個細節,是被告人的父母為兒子購買仿真槍支付了3萬多元錢款,如果被告人真的構成犯罪,其父母明知兒子買仿真槍(后大部分鑒定為真槍)而為其提供資金,就應該與其一起構成共同犯罪。而司法機關沒有這么做,顯然,司法機關也不會這么做,這從反面也證明了被告人構成走私武器罪疑問重重。
如今,從各地司法實踐看,同樣是買賣仿真槍的案件,有的判決罪名不同,有的甚至判決無罪,還有一些是和稀泥處理的,這不僅有損法制的尊嚴,也直接危害到相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面對同類案件各地判決差異較大,且民眾反響也很大的這個司法問題,最高司法機關是不是也應該有所回應呢?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仿真槍案不 無期徒刑